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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前我國司法審判權監督的缺陷及產生的原因
對司法審判權行使的法律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職責的部門或個人,在法治的框架內、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所進行監察和督促。當前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審判權的監督也愈發顯現出它的不足。筆者在此就當前審判權監督的現狀發表自己的幾點拙見,并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審判權監督的現狀。
1、審判權監督的缺陷長期以來,在我國,法院被視作行政機關,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務員,相應地,對法院和法官的監督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監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對行政機關和一般公務員監督的機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濃厚,缺乏法官職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隨著法院和法官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主要性日益增強,導致大眾關注度不斷提高,而且由于法院不適應歷史發展需要的努力與社會期望之間存在較大的落差,導致了加大對法院和法官的監督力度的呼聲高漲。因此,出現了方方面面齊監督的狀況。僅從現時對法院和法官監督主體的廣泛性上就可以得到證明:除法律規定的監督主體外,還有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政協領導和有關部門,各級法院領導、當事人及大眾媒體等等,他們都在對審判權進行著積極的監督。這些監督主體的監督內容主觀、隨意,缺乏法律規范性,客觀地說,這些監督大多初衷良好,或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或是為了發展地方經濟、或是為了為民排憂解難、或是為了揭露不公正等,但是監督的結果往往走向監督者初衷的反面。
在人大監督方面:當前,一些地方人大相繼制定了關于個案監督的工作條例,但由于認識不夠統一,操作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大,問題較多。有的地方人大個案監督過多,動輒調卷審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辦人去匯報案情,或者邀請法律專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對提出個案監督的案件進行咨詢、研討,或者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召開有律師參加的座談會,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討論。有的人大在評議法院工作時,要求法院將近幾年來辦的所有案件送去檢查,或者提出個案監督,由法院答復;有的地方人大機關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國人大關于先使監督的規定,變組織監督為個人監督,或者以代表身份為本人親屬涉訟案件以監督者形式干預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在黨政領導監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片面地把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與發展經濟、維護穩定對立起來,為了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對涉及當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調子、批條子,要求法院對這些案件進行審查,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規定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經其批準,規定不許法院受理或執行本地欠外地債款的案件,對法院貪污凍結企業存款時,強令法院結凍。
在媒體監督方面:有的媒體對一些尚未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過度渲染、羅列種種所謂“犯罪”事實和情節,在有關領導和社會公眾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體對法院正在審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進行夾敘夾議論式報道,或僅憑主觀臆斷便橫加指責,給法院公正審判帶來壓力和影響;有的新聞記者往往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去,發表片面觀點;還有個別新聞記者受一方當事人之邀,圖一時之利,按照當事人的意圖撰寫不實之詞,誤導社會輿論;有的新聞單位在自己敗訴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輿論工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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