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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任職回避

時間:2023-05-01 04:35:24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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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任職回避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體實施,筆者談談自己的認識,以求同仁賜教。

  一、 回避的概念

淺析法官的任職回避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定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人事制度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在我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時期就有關于職務回避、地籍回避、考試回避等方面的內容。歷史上,回避制度對整治官吏、防止官員利用親屬關系的羈絆,從而使他們更好地為皇帝盡職盡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 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法官的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

  我國法官法對法官任職回避作了專章規定。法官法第15條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凡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個法院領導層任職;不得在同一個法院或同一個審判庭,擔任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5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官任職回避的依據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者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在政治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親、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對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人,在職務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減少這一弊端的滋生。

  親屬這一范疇十分廣泛,法官法從設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慮,將任職回避的范圍,限制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這四種親屬關系,這種限制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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