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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政治文明
內容提要: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法的健全、完善和公權力產生、運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本文首先對公法的涵義、公私法劃分的標準和意義,公法的一般作用以及政治文明的涵義、標準進行了較深入的探討,然后對公法與政治文明的關系、公法對于建設政治文明的作用,以及我國在健全公法,推進政治文明建設方面應做哪些工作,采取哪些措施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作者的有關設想和建議。關鍵詞:公法,政治文明,人類共同體,公權力
關于公法
什么是公法,怎樣區分公法和私法;對法律作公私法劃分有沒有必要;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應不應作公私法的劃分,有沒有可能作公私法的劃分;我國目前要不要發展公法,公法對于推進我國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有何作用?對于這些問題。我國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不同主張的爭論。
關于公私法的劃分及其標準,英國學者戴維。M.沃克在其編撰的《牛津法律大辭典》中指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至少自羅馬法以來一直得到承認,…… 一般地,公法規定的是有關國家有組織的政治團體、政府及其部門和它們的代理機構的結構、行為、權力和豁免權、義務及責任的規則和原則,至于國家或政府代理機構在不享有特殊權力的情況下與個人發生的聯系則由私法來調整。公法作為法律制度整體的一個部分,主要調整國家與普通個人之間的關系,而私法則主要調整國家公民個人事務及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1我國學者郭宇昭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指出,法學家們劃分公私法的標準很不統一,主要學說有利益說、主體說、權力說和調整關系說。利益說認為,凡以保護國家公益為目的的法律為公法,凡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主體說認為,凡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或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所屬的公共團體者為公法,凡法律關系主體雙方都是私人者為私法。權力說認為,凡規定國家與公民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是公法,凡規定公民之間權利對等關系的是私法。調整關系說則認為,凡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政治生活關系(或稱公權關系)的法為公法,凡調整公民之間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民事生活(或稱私權關系)的法為私法。2
學者們關于公法的上述定義和標準分別揭示了公法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征。從實質上講,公法是規范和控制公權力的法,是調整公權力主體與人類共同體成員的關系以及公權力主體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人類共同體是人類在不同歷史時期共同生活或為實現一定共同目標,共同進行一定活動而形成的組織體,如古代社會的部落、城邦,現代社會的國家、國際組織以及非政府自治組織等。公權力是人類共同體成員賦予共同體組織對內對外作出代表其成員意志和利益的行為的能力或力量。在現代社會,公權力主要指國家權力。除國家權力外,公權力也包括社會公權力,如社會自治組織對其成員行使的權力以及社會自治組織依法律授權或國家機關委托而對外部相對人行使的權力。在我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執政黨自然也行使著重要的公權力。因此,現代公法不僅調整國家機關與公民的關系以及國家機關相互之間關系,而且調整國家權力與社會公權力的關系以及社會公權力主體與相應社會自治組織內部成員和外部相對人之間的關系。
公法是以公權力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公權力則是以人類共同體的存在為前提的。有人類共同體就必然有公權力,因為人類共同體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要應付各種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挑戰,必須要協調人與自然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為此,必須有公權力介入,有公權力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領導、管理。人類共同體創設公權力的目的是為人類謀公共利益,但是公權力是由具有個人欲望、個人偏好、個人認識局限性的人(只要是人,就不能不具有這些弱點、缺點3)去行使的,這樣,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偏離預定目標,發生異化,產生腐敗、濫權、侵權等情形。為此,必須有法律對公權力進行規范、控制,使公權力的行使高效,且合乎預定目的。這種對公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律就是公法。公法主要包括憲法和行政法。除憲法和行政法以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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