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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當代德國的行政法,其范圍和數量已經達到相當寬闊和繁多的程度,就是說,由性質和形態各異的、為數眾多的法律規范構成了基本上是內在協調的德國行政法。在研究德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的內涵時,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們在其各自的論作中卻有不同的解釋,從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定義。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大都認為“實在法的識別標志”即為法律淵源(注:參閱〔德〕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1.Auflage,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ünchen 1997.5.58.),法律淵源是性質和形態各異、為數繁多的法律規范之中的規則要素,或稱為秩序要素,是法律規范產生和存在的表現形式。德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大體分為以下方面。
一 成文法律淵源
成文法律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正式法律、法規命令和規章。
(一)聯邦基本法和各州憲法
聯邦基本法作為德國憲法以及各個州的憲法,是德國行政法的最基本的法律淵源,但是必須明確,并非是指基本法和州憲法即為行政法規范,而只是指它們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的基礎和標準。盡管在行政法院的審判(以及其它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有時可以援引和直接適用基本法的某些條款,但是絕對不是將其視為行政法律規范,而只是將其蘊含的對行政具有直接或間接意義的規則發生作用。
(二)正式法律即議會法律
不言而喻,正式法律是由聯邦議會和州議會按照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議會法律。現今許多德國學者在論述正式法律時,都涉及到源于19世紀的國家法學說的雙重法律概念的含義,即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和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制定的;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這二者之間的范圍不相同,但也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因為一般地說,法律規范大都是以正式法律形式出現的,但是也有的正式法律不具有法律規范的內容,或者有的法律規范不采取正式的法律形式(注:參閱〔德〕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ll.Auflage,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gdlung,München 1997.S.60-61.)。
(三)法規命令
在德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中,包括大量的法規命令。這是指包括政府、部長在內的行政機關頒布的法律規范。法規命令在內容和效力方面與正式法律沒有區別,只不過是制定機關的不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與議會制定的正式法律的效力相同,并沒有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因為行政機關是根據議會的授權立法而制定法規命令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聯邦基本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制定和頒布法規命令,就是說,聯邦政府、聯邦部長或州政府可由法律授權頒布法規命令,對此,法律必須規定授權內容、目的和范圍。在頒布的法規命令中應當指明其法律依據。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法規命令的行為并沒有破壞議會立法權。行政機關只有通過議會授權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和框架之內,對于某類或某項具體事宜制定規則,按照議會確立的方式制定法規命令;同時,議會有權按照法律優先的原則通過正式法律廢除或變更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命令。
從本質上分析,法規命令的制定既是法律的制定即為立法,又是法律的執行即為執法,是屬于立法與行政的交互領域。因為,這一方面是行政機關的授權立法行為,另一方面又是為貫徹和執行法律,適應行政管理某些領域的需要而制定的具體的法規命令。
(四)規章
在德國行政法的法律淵源中,規章是指公法法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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