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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兩個問題論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在實踐中,這兩個文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方面的規定較為粗糙,存在一些瑕疵,筆者在此作一分析,敬請指正。
一、 鑒定專家的綜合素質
鑒定專家的綜合素質決定著鑒定的水平。條例和辦法都對專家庫組成人
員的資質做了詳細的規定,要求侯選專家首先 “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達到什么標準才能稱之為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道德?”在現有的高級職稱的評定體制下,候選人達到了規定的職稱標準并不意味著同時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候選人往往來自不同單位,醫學會判斷他們是否具有良好的執業道德目前還未看到有什么具體舉措。如果缺乏對候選人業務素質和執業道德的評判,就很難保證鑒定的公正。因此應對專家庫候選人的專業素質和執業道德考評加以詳細規定。
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具體規定,形成制度:
1.對專業素質的考評,可以以候選人近年(如3年)發表在本專業核心
刊物上的論文數為標準,綜合其同期專業工作開展情況(如正在進行的具有相應級別的科研項目或重大、創新手術的例數)等進行打分,根據淘汰比例設立一個專業水平標準線。此考評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這樣可以對每年的新候選人和原有專家一起考評,以保證鑒定專家庫的專業水準與時俱進。
2.對執業道德素質的考評,可以對達到專業水平標準線的專家進行民主
評議和公示的方式進行。民主評議由醫學會內部組織同一專業組候選人背靠背評議,評議過程不對外公開,公示可在專家工作單位進行,最后由醫學會統一考量,這樣就對專家的執業道德有了較為全面的把握。在建立專家庫以后對有違反執業道德的行為而被有關單位予以查實的,醫學會應隨時取消該專家的鑒定人資格。
3.對法律素質的培訓。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專家鑒定組在鑒定時應當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現行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等,如此眾多的法律文件,鑒定專家對它們的熟悉程度如何也決定著鑒定的公正性。因此對通過前兩項考評的專家要進行統一、正規的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培訓終了要進行考核,可采取開卷和小組討論個案的方式,主要達到普及法律常識的目的。因為法律在不斷的更新與完善,此考評也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可以與專業素質考評一起進行。
二、 鑒定人的法律責任制度
法律的根本特點之一就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法律責任則是體現
國家強制力的主要內容,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和保證,法律就是一紙空文。條例第五十七條對鑒定人徇私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但由于并未將鑒定人故意和過失的法律責任完全包括在內,這樣一旦出現規定以外的情況影響鑒定的進行或鑒定結論的公正,侵犯當事人權益,就會出現無人承擔責任的后果。
由于鑒定人不是司法人員,不能享有國家司法豁免權。因此筆者認為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因鑒定人的過失而對醫療糾紛雙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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