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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患者的權利論文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筆者抱怨,她最近在一家三級醫院就醫時,遭遇了一系列的不愉快:當她向醫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療方案時,遇到了冷漠的拒絕;當她出院結帳后就帳單的某些項目向醫務人員詢問時,得到的是充斥著專業術語的解釋,最終也沒弄明白怎么回事;而且有些檢查項目在經了解后,她認為如果醫生當時就向她作充分解釋的話,她根本就不會同意做這些項目。其實象這位女士的遭遇在患者中并不少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現在有很多國有醫院仍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醫務人員的服務觀念仍然沒有及時轉變過來。第二,一定程度上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一些大醫院、名醫院的醫務人員覺得自己不愁病源,我的服務態度差沒關系。第三,醫務人員對于患者的權利不了解,認為患者的要求是無理要求,不予理會。第四,確實也存在醫務人員工作繁忙,沒有時間、精力逐一解答患者的各種問題的現象。第五,大多數患者并不清楚自己在就醫時應享有的各種合法權利,不敢理直氣壯地向醫務人員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這種現象會導致很多不良結果,諸如醫患關系緊張,影響患者的治療效果,嚴重時還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而事實上也確實有很多醫患糾紛是由此而引發。因此對患者權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要求,也是我國醫療事業不斷發展的要求,更是廣大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在此,筆者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衛生行業的現狀以及國外的做法,對患者的權利作一概述。
一、 獲得醫療權
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
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1、一般認為,醫療行業屬于提供“公共召喚”服務的行業,除特殊情況外(如條件不具備),醫院不得拒絕患者的求醫,并應提供與醫院等級相適應的醫療服務。患者,尤其是急診患者還有得到及時醫療服務的權利。
2、在條件不具備時,醫院應依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對患者提供評估、緊急醫療措施及轉院。只要醫療上允許,患者在被轉送到另一醫療機構前,必須先得到有關轉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選擇的詳細說明。患者將轉去的醫療機構必須已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轉院。
3、患者有權利獲得連續性的醫療服務。醫生應告訴患者有關其出院后或治療結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項,如有需要也應告訴患者復診、復查的時間。
二、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后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基于充分告知的要求,患者有權要求醫生使用其可以了解的字句或表達方式。患者有權知道任何可能會影響患者的醫治決定的資料。
如果基于醫學上的考慮,醫生認為患者不宜知道上述消息,或者有患者的特別要求,醫生會將此消息告訴患者的重要親屬或經患者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該藥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患者有權在類似作用的多種藥物中作出適合自己經濟能力和習慣的選擇(但此種選擇應在征求醫生意見下進行)。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復制以下病歷資料: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等。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的收費標準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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