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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黑哨”的刑法定性
內容提要:本文就當今刑法學界對“黑哨”的三種觀點進行了分析,并從刑法理論角度分析了“黑哨”行為的四個犯罪構成,進而對“黑哨”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受賄罪關鍵詞:黑哨,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受賄罪
一、 前言
足球作為中國體育市場化、職業化改革的試點項目,自1994年建立職業聯賽以來的8年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球員的錢包鼓了,我們的職業俱樂部也逐漸規范了,中國足球在經歷了44年風雨歷程后也取得了進入世界杯32強的階段性成果。但與此同時,一些負面的因素也隨之產生,“假球”從1998年的“渝沈之戰”開始,到去年的“甲B五鼠”達到頂峰。“黑哨”也隨著去年底的“龔建平事件”而再次成為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之一。對“黑哨”的刑法定性也在我國刑法學界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下發了一個通知,該通知要求對其暫時以“商業賄賂”進行立案,這里所說的“商業賄賂”根據通知所引用的《刑法》第163條能夠看出應當是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這個通知一出臺,不但沒有平息對“黑哨”刑法定性的爭論,反而引起了更大的爭議。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當由法院依據法律經審判得出結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個通知只對檢察系統有效,成為下級檢察機關工作的指導性意見,是他們偵察和起訴的依據。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的依據只能有刑法及其修正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幾種。高檢的這類解釋不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而且將“黑哨”定性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無論從刑法理論還是法律規定上看都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因此,我國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都圍繞這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無罪說、受賄罪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說。
二、 我國刑法學界對“黑哨”刑法定性的爭論
首先,有幾位專家學者認為,裁判收“黑錢”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裁判既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也不是公司、企業人員,而在受社會團體委托的人員。而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并沒有對這類人員如果受賄應當得到怎樣的懲罰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硬將裁判收受“黑錢”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看,我們暫時還拿不出什么過硬的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這類行為就應當是無罪的。對與前階段媒體對這件事的一些報道,北大法學院陳興良教授甚至認為媒體雖是一片好心,但他們實際上給中國法治化進程制造了一個大的障礙,把罪刑法定的理念給顛覆了。鄧子濱博士也感到非常遺憾,他認為,一部分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由于我們目前的法律還不能囊括它,我們就不能追究,我們要為法律的不完善付出代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裁判收“黑錢”的行為應屬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原因是裁判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只是臨時受聘于中國足協。他們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通知,裁判問題可以并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龔建平顯然應當應當屬于此類。
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受賄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因為中國足協是國家授權了依法進行足球競技管理的機構,它自身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而裁判在履行自己職務權力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行使足協行政職能,所以裁判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收了“黑錢”,就應當構成受賄罪。
上述三種觀點基本上囊括了當今刑法學界對“黑哨”刑法定性的主流觀點,因此我們要對“黑哨”行為的法律性質做一個分析就首先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做一個分析,了解。
三、 對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刑法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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