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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現將《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的發行與轉讓工作進行規范。
二、各分行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對轄區內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經營機構)提出的企業債券承銷商資格申請進行審查,將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申報材料及時轉報總行。全國性證券經營機構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總行,由總行對其從事企業債券承銷的資格進行統一認定。今后,除總行認可的企業債券承銷機構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總行對承銷商的資格實行年檢制度。
三、企業上報有關債券發行的申報材料,必須按《申請公開發行債券企業報送材料標準格式》制作。
以上通知,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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