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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規范與發展的最佳結合點
我國《證券法》伴隨著證券市場的跌宕起伏和國人的牽腸掛肚,終于走出了立法圈子,于1998年底出臺了。我們在盛贊這部來之不易的法律的同時,也不得不指出其立法指導思想上的缺憾。證券法立法過程中理當貫穿“發展與規范并重”的指導思想,但縱觀《證券法》全部條款,很難看出發展與規范的有機結合,顯而易見的卻是規范優于發展、規范代替發展。
這里講的規范,實際是指強化監管、加大限制;這里講的發展則是指促進市場進一步拓展、延伸。強調規范與監管,就意味著控制證券發行、上市和市場主體的量;強調促進發展則意味著鼓勵發行與上市、鼓勵主體入市。立法中側重規范與監管,就需增大強制性規范的比重,強化行政管理的主導作用;而側重促進發展,則需增大任意性規范的比重,注重政府指導與發揮當事人積極主動性的雙重作用。作為證券市場的基本法,證券法應包括規范與發展、監管與促進兩方面的內容,但《證券法》卻有所失衡。
在《證券法》所確立的六項原則(第2條至第8條)中,除一項為民商活動“平等、自愿、有償、誠信”的準則外,其余五項均以監管為中心,包括“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集中統一監管”、“監管與自律相結合”,其傾向性十分明顯。
在《證券法》的條款中,涉及規范與監管的量多且明確、具體,涉及促進發展的量小且原則、含糊。規范方面,管理方法多樣化、管理程序細致化、處罰措施詳盡化,另外如市場進入的資格限定、監管機構的權限職責亦不厭其詳,易解易行;而發展方面,如發行核準制的實質、股票發行的條件等均十分原則,證券自營商合法融資渠道、證券交易所的性質地位、企業投資者參與交易等規定也語意不詳、難以操作。以至于有專家認為《證券法》的本質是一部管理法。對當前市場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證券法亦采取回避態度。
出現立法指導思想上的偏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近來證券市場連續出現違法違規現象,使人產生形勢嚴竣的感覺,提出了嚴厲監管的要求;亞洲金融危機也催醒了人們的風險意識,使人們對繼續加快發展證券市場有所顧忌。但是千萬不可因噎廢食,證券市場在中國的高速發展及其重大作用世人有目共睹,而且我國國有企業解困與發展,乃至經濟改革與現代化建設,對證券市場仍有著巨大的需求,士氣可鼓而不可泄,發展與完善仍應成為證券市場的主題。雖然人們可以要求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健康發展,但規范與發展都有自身的特征與規律,規范不能代替發展,發展才是硬道理。
規范與發展的關系,實質就是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就要加大規范力度,嚴厲執法,適當減緩發展速度,必要時還得犧牲效率,力求穩定;效率,則要加大發展速度與規模,營造發展的環境,必要時要暫時的犧牲局部的公平,力求以最少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回報。公平與效率是沖突的,但也是可以協調的,其有機結合有兩方面:一方面表現為二者的兼顧與融合,寬嚴有度的規范與監管,本身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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