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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濟下的收入確認問題論文
與許多傳統產業一樣,網絡公司的早期經營在財務上一般是虧損的,如亞馬遜公司從成立到現在一直在虧損,從未盈利,1999年的虧損額高達近4億美元。國外的實證研究表明,它的經營虧損并不直接影響股票價值。相反,市場更看重非財務指標,如認購者的數量、點擊網址的人數、點擊交易的對話次數、消費群體的一般特征和與供應商的關系等。這是因為,網絡公司的經營策略在于:通過大幅度壓價,投巨資于廣告、公關及購并等活動,從而達到一個根本目的——從傳統商家那里搶奪市場,然后再像傳統的批發、零售商那樣賺錢,而這些都需要巨額的固定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認識到,網絡公司成功的第一標志很可能
是它的毛收入或銷售額的不斷增長,而不是它的凈營業利潤。相應的,對這樣的企業而言,如何便損益帳戶里的收入上限盡可能地提高就成了它的主要壓力,于是,與網絡業務相關的收入確認標準就顯得無比重要,由此產生了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本文以網絡業務中的兩種典型案例來說明。
第一類問題可歸納為擴大收入上限現統。例如,從事電子商務的公司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通常許諾消費者在某一時期前購買產品可優惠售價的一定百分比。目前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以正常售價記作收入,承諾的免費部分記作市場費用(支出)。這樣處理雖然不影響公司的凈利潤,但是收入的上限就會擴大。
另外一種情況是,有特殊承諾的網絡企業成功地吸引了顧客,但是由于公司能力有限,不能滿足所有顧客的需求,于是消費者收到全額退款。目前的處理方法是:所有尋求訂購產品(服務)的人的支付款都被記作了收入,而那些由于沒成功而退款的數額在損益中又被列示為一項費用。
在實務中,比較復雜的情況是:當網絡公司作為集合體出現時,如何對收入進行確認?例如:某網站允許旅游公司在它的網址上登錄最近的事項安排,那么充當集合體的網絡公司是應當揭示旅游的銷售收入還是僅列示它從旅游公司賺取的傭金呢?一般情況下,會計上的處理根據該集合體是作為委托人還是代理機構來判斷。如果它作為委托人,那么,它與旅游公司簽訂一個購買旅游資源的有效合同,然后再與消費者訂一個單獨的合同,與消費者有關的收入和費用,實質上都與集合體有聯系,若服務中出現問題,消費者應希望集合體提供必要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該筆交易應在損益帳戶中記錄為毛收入。如果集合體僅僅是代理機構,毫無疑問,該集合體不應當在損益帳戶中反映旅游的毛收入,因為它沒有引起與它所提供服務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只反映它從旅游公司賺取的傭金即可。問題在于,在許多情況下,該集合體到底是委托人還是代理機構,兩者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對于這樣的交易還必須作更深人的分析,決定網絡公司控制交易的那些方面,公司要求提供給消費者什么類型的服務和價值,消費者看重什么類型的供應商,另外,集合體自身的信用風險等因素,都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應作毛收入處理。所以,在此情況下,容易產生擴大收入上限現象。
第二類典型問題可歸納為預約服務問題,即客戶在公司提供服務或銷售產品之前支付款項。典型的業務之一是:一個網絡公司讓消費者進入它的網址,可能是讓消費者獲取信息或在網址上登廣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成本與贏得消費者的多少相聯系。一般來說,維持網址的正常運行和提供消費者進入網址的成本是少量的,但消費者在進入網址時就須預付服務費,在實務中,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款項之后,就確認了收入,但是,在此收入確認時點上,網絡公司還沒提供與此筆交易相聯系的所有服務。比如,企業所登廣告能否如期、暢通無阻地登出,不可以百分之百地保證。公司必須確保該網址在合同期內正常運行,否則,消費者將有權依約退款。若等相關的風險全部轉移后再確認收入,又會給操作帶來一系列的麻煩。更困難的問題出現在:當一個消費者購買了一份產品及與之相關的服務時,如網絡公司賣給消費者一份軟件并承諾提供相應的升級服務。在此情況下,相應的服務還沒提供之前,消費者已預支了服務費,此時,不僅會出現擴大收入上限現象,同時也出現了收入確認時點的難以確定問題。表面上看這種交易與汽車的銷售業務是相似的,傳統地,銷售汽車時都有免費服務3年的承諾。現行準則要求,通過判斷這是一份協議還是兩份協議來作會計處理,若僅僅是銷售協議,且供應商按照銷售合同履行義務,消費者在3年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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