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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沖突與法律協調
引入英美法上的獨立董事制度是擺脫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內部人控制突出、董事會不獨立以及監事會有名無實等困境的需要.然而,由于獨立董事與我國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價值取向和監督職能上的沖突,我國引入該項制度時,必須從法律上統一公司治理的價值取向,并明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各自的權限,從而協調二者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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