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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電子廢物的研究(中)
(續(xù)接本刊2007年第7期第36頁) 2電子廢物管理方式和立法提案 2.1延伸生產者責任制 延伸生產者責任制(EPR)作為廢物管理的新模式得以廣泛推廣.OECD將EPR定義為一種新的環(huán)境制度,在該制度下,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責任延伸到產品銷售后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最終處置(OECD,2001).與污染者付費原則一致,EPR制度的特點是將市政當局為產品的處理處置付費的責任轉移到了產品的價格上,反映該產品的環(huán)境影響.立法者試圖通過不斷改進EPR制度,管理各種不同種類的廢物,如報廢汽車、電子電器設備和電池等需要特殊處理處置的廢物.1991年,歐盟指定電子廢物為需要優(yōu)先管理的廢物流,2004年8月WEEE指令開始生效(EU,2002a),規(guī)定歐盟成員國內的制造商和銷售商有從消費者手中回收并處理其產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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