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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收取車輛使用費該如何處理
問:將車輛租賃出去后,收取的車輛使用費該如何繳稅呢?下面通過案例講解繳稅方法。
甲有限公司(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與銷售特種車輛。2013年9月,甲方與境內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丙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丙方)簽訂了三方戰略合作協議。按合同約定:甲方向丙方銷售A型寬體礦用車30輛,每臺含稅價70萬元,合計2100萬元。甲方應于2014年1月1日 將30輛礦用車投放乙方工地,用于土方剝離工程,車輛由丙方進行管理施工。2014年4月1日,甲方開具發票與丙方結算車輛價款。丙方應于2013年9月 30日前,向甲方支付300萬元保證金。另外甲方與丙方商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期間,為車輛管理期,在此期間,車輛的所有權屬于 甲方。在管理期內,丙方應于每月1日向甲方支付車輛使用費105萬元,合計315萬元。甲方均按合同要求投放車輛。至2014年3月31日,丙方除向甲方 支付300萬元保證金外,未支付其他任何費用。2014年4月1日,甲方與丙方協商,訂立收回車輛終止合作協議,甲方收回30輛礦用車,丙方應支付的 315萬元車輛使用費,按300萬元結算,并用已支付的車輛保證金抵沖。
根據上述業務,甲方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元)
借:其他應付款——丙3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3000000
審計人員對該賬務處理提出質疑。按合同約定,甲方收取300萬元車輛使用費,從稅法角度理解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費,應計算繳納增值稅。甲方財務經理解釋,由于丙方違約,實際支付的保證金作違約金收入,不需計算增值稅。
審計人員指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 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范圍解釋”,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因此,甲方與丙方在協議中明確以300萬元保證金作為車輛使用費,對此類業務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如何計算增值稅問題上,財務經理與審計人員意見發生分歧。財務經理認為,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 定》第一項“計稅方法”中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以此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000÷1.03×3%=87378.64(元)。但審計人員認為,甲方不適用該條 款。因甲方是從事貨物生產與銷售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的進項稅已抵扣,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額=3000000÷1.17×17%=435897.44(元)。
經協商甲方財務經理認同審計人員意見,審計人員提出賬務調整建議。
沖回原分錄,同時
借:其他應付款——丙方3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564102.5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358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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