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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青青私下闖禍,監護家長負責
案例
暑假的某日下午,幼兒園陳老師帶領假期留園的小朋友參加園內戶外活動。因留園活動的孩子多為混合班,為安全起見,老師在前面領隊時邊走邊大聲招呼隊尾跟上。中(1)班的小云和大(2)班的青青均排在隊尾。好鬧的青青趁隊伍行走拉開距離時,拉住小云邊走邊玩,結果在把小云背起來時不慎摔倒在地。小云疼痛得大哭,無法站起來。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及時將小云送到醫院診斷治療。小云被確診為左股骨中段斜形閉合性骨折,住院3個月后愈合。
期間。幼兒園已經為小云支付了1萬元的醫藥費。但事后,家長還要求幼兒園賠償營養費、誤工費和交通費等。其理由是:小云是在幼兒園里受的傷,幼兒園是幼兒在園期間的監護人,應對此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負全部責任。幼兒園則認為他們并不是幼兒的監護人。對于賠償,幼兒園只承擔因他們有過錯而造成損害的責任。因此在支付1萬元醫藥贄后就不應當支付任何費用了。
那么,幼兒園到底該不該賠這筆錢呢?小云家長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嗎?
【評析】
幼兒的父母是其當然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青青和小云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小云受到的不慎被摔、導致骨折等損害應由青青的監護人承擔,小云的家長應向青青的家長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同時,小云未聽從管理,違反幼兒園紀律,也是引起這起傷害的原因,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雙方家長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幼兒園對此是否承擔責任?這要分析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過錯。對于不履行職責或錯誤履行職責,無論是以作為的形
式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都應承擔民事責任。就本案來說,陳老師帶領幼兒外出活動是為了幼兒的身體健康,主觀上并無過錯。陳老師在
隊首帶領時,不時大聲招呼隊尾緊緊跟上,組織亦無不當。在外出活動過程的一瞬間,青青要背起小云玩耍,這是老師無法預料到的,對
這種不可預見的事故,幼兒園無需承擔相關責任。而且在小云治療期間,幼兒園出于人道同情已經主動為小云支付了1萬元的醫藥費。其
余的賠償,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造成對方傷害的幼兒的監護人,即青青的家長來承擔。
【建議】
(1)幼兒園在組織幼兒室外活動時,要事先提醒幼兒注意安全,并密切注意平時比較頑皮好動的幼兒。
(2)一旦發生類似事件,幼兒園的值班醫生及老師應當在第一時間采取緊急搶救措施,同時通知幼兒家長,并在事后做好家長的調解、安撫工作。
(3)家長平時應教育幼兒在園參加活動時一定要聽從老師的指揮,不得擅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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