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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傷害:遵囑喂藥老師無過,家長園方共擔其責
案例
某幼兒園中(1)班小朋友王佳感到頭有點發熱,謝老師立即打電話通知了王佳的家長。王佳的媽媽帶王佳去了醫院,經診斷是扁桃體發炎導致發熱,醫生為她開了兩天的消炎藥和退燒藥。
當晚,王佳服藥后燒已退去。不過第二天王佳媽媽在送王佳入園時還是將兩包藥放進王佳的書包。打算交給老師喂王佳早上和中午的藥。但是在去幼兒園的途中.單位有急事讓她馬上回去處理。王佳媽媽只好托另一位同園幼兒的家長帶王佳上幼兒園,并交待說: “王佳書包里有兩包藥,讓老師早上和中午各喂一次。”
保育老師按這位家長的轉告將兩包藥分別在早上和中午給王佳喂服。結果下午2點鐘王佳被發現起不了床。老師怎么叫也醒不來。老師馬上找來幼兒園保健醫生。醫生問明情況,確診是超劑量用藥引起的藥物中毒。立即將王佳送醫院搶救。
因搶救及時,王佳平安無事。但王佳的家長還是要求幼兒園承擔所花去的1200元醫療費。
幼兒園是否應承擔這起藥物中毒事故的責任?
【評析】
本案是一起幼兒誤用藥物引起藥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處理糾紛。
經調查,王佳誤吃藥物中毒的原因,是其家長委托幼兒園為王佳喂藥的語言表達不準確,沒有講明藥物的名稱、劑量,從而造成超劑量服藥。從引發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來看,幼兒家長是委托方,其委托的語言存在明顯失誤,應當承擔事故損失的主要責任。同園幼兒的家長和幼兒園老師是受托方,受托方尊重委托方的意志是應當的,而且在整個過程中他們沒有違背委托人的意志,與事故的結果不構成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至于幼兒園,則責任比較明顯。從案中可以看出,該園的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隱患,是導致這起藥物中毒事故的間接因素:
(1)幼兒園違背了《幼兒園工作規程》,混淆了保育員和醫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幼兒藥品的管理與使用本是醫務人員的職責范圍,不應當由保育員來完成。醫務人員是專業人員,對藥品、藥性、藥物功能及藥物劑量都比較熟悉,可以避免誤吃藥物或超劑量服藥而引起的藥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2)衛生保健工作制度不健全。幼兒藥品沒有統一管理,無專人自責,對幼兒的用藥沒有嚴格的審查登記制度。
從這兩方面可以認定該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比較混亂。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過錯原則,幼兒園在藥品管理上既然存在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對責任和賠償問題,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幼兒園家長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對于
賠償數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建議】
(1)幼兒園應加強藥品管理,聘請合格的專業醫務人員,藥品由醫務人員統一管理,同時建立幼兒用藥審查登記制度。
(2)建議小型幼兒園由醫務保健人員親自喂藥,大型幼兒園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由教師喂藥,以有效避免藥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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