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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豆奶變質,商家、園方均有責
案例
某公司是某幼兒園奶類食品的固定供應商。按照食譜,這一天的午點是豆奶和餅干。當該公司將豆奶送到幼兒園、發至各班后。有的幼兒喝到豆奶有酸味。便問老師: “今天喝的是酸奶嗎?”老師聞言,馬上意識到可能有問題,立即對豆奶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豆奶變質,于是立即叫小朋友不要再喝。但此時已有很多幼兒喝下不少豆奶,而且開始肚子痛、嘔吐。教師立即報告了園領導。園方派車將中毒幼兒送醫院治療。
事后,中毒幼兒的家長紛紛向幼兒園要求索賠。幼兒園則認為豆奶供應商應對這起事故負責,幼兒園同樣是受害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起食物中毒事故中。家長應該向幼兒園還是豆奶供應商提出損害索賠?
【評析】
本案是關于幼兒在幼兒園里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對幼兒園傷害事故過錯責任的規定,幼兒園是否要對這起事故承擔法律責任,要根據幼兒園在這起傷害事故中有無過錯進行分析。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在本案中,由于幼兒園對于提供給幼兒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或要求沒有給予充分的注意,沒有把好食品質量關,存在明顯的過失,因此應根據情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豆奶才是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而它們是由豆奶供應商提供的,因此供應商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由于豆奶供應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依法追究其責任。可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于損害的索賠,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幼兒家長可以選擇向幼兒園、供應商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一并提出。如果家長只向幼兒園提出索賠,幼兒園在承擔損害賠償后,可向豆奶供應商追償。
【建議】
(1)幼兒園應向具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商購買幼兒用餐食
品,并與食品供應商簽訂規范完備的合同。
(2)幼兒園要建立幼兒用餐衛生監督制度,由具有幼兒營養衛生基本知識的專人負責幼兒用餐的管理工作。
(3)幼兒園要建立和嚴格執行幼兒用餐衛生制度、保證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個人衛生、操作流程衛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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