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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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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汽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汽車,應當按規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標。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小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增量指標。
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單位或個人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二章 指標申請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的,應當向市指標管理機構(下稱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以通過指定網站(http://xqctk.sztb.gov.cn)辦理;不能上網辦理或按照規定應當現場確認的,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當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
第七條 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變更。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八條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額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條 增量指標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種方式配置:
(一)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
(二)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三)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增量指標中,個人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
第十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得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單位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確定。1個有效的申請編碼每次配置只能對應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一條 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3萬元以上的。
(二)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
(三)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但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前款規定的企業繳納稅款總額、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下列規則之一確定:
(一)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達到3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
以3萬元為基數,稅款總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但增加數量不得超過2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企業,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總投資額達到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達到5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2個申請編碼。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依法納稅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確定申請編碼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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