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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1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釋義】本條規定了當事人就合同中質量等內容的補充確定。
合同的標的、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需由當事人明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合同不成立。
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的標的、數量,不影響合同成立。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做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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