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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述教師的職業道德
教師享有的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的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4.“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義務;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利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教師的權力、義務對每一個教師來說,都是共存的,有此權利必須履行此義務,有此義
務必須享有此權利,這不僅是公平合理的表現,也是教育教學的需要。
[試論述教師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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