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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加班時間怎樣理解?
一、《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規定了全日制勞動者,一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超過8小時計算加班時間。
我們公司正常上班時間一天七小時,一周五天。老板說加班時間按月結算。所以每周欠9小時,每月欠36小時。也就是每月額外工作36小時后才算作加班時間。如果想要調休一天,就是月加班43小時。請問合理嗎
[勞動法的加班時間怎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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