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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規定全文(2)
六、職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應屆畢業生在見習期內的;
3、被立案審查人員,在立案期間的;
4、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
5、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七、有關問題的具體處理意見
1、工作年限按足年計算,精確到月。如:當年1至11月份之間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別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數執行;但當年12月份滿工作年限的,應從次年起執行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工作人員請事假且未扣發工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天數應抵沖當年的休假天數。如職工當年已休滿年休假后又請事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事假天數,應抵沖次年的休假天數;如事假天數累計超過20天的,則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第六條第(5)項規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當年在區內機關事業單位調動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現單位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如從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用或調入到不實行寒暑假制度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須抵沖當年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
5、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男方護理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遇節假日,可以按節假日天數順延。
八、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九、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從2014年起執行。
十、本通知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中共常州市武進區委組織部 常州市武進區財政局
常州市武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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