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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解讀
如何計算轉移資金
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辦理轉移接續條件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如何確定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2.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4.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的每個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如何辦理轉移接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
2.對符合條件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參保人員原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原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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