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我國勞動仲裁案件不得再訴
我國勞動仲裁案件不得再訴
起訴、撤訴、再起訴?某保險公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簡稱湘潭分公司)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期間湘潭分公司提出撤訴,法院準予后不久,湘潭分公司再次提起訴訟。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湘潭分公司已經喪失了再次起訴的權利,裁定駁回起訴。
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間,龔某與某保險公司岳塘支公司銀行網點部門口頭約定,由龔某從事銀行客戶服務性工作,該部門向龔某支付報酬。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龔某與湘潭市華順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被派遣至某保險公司岳塘支公司工作。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26日期間,龔某辭去勞務派遣后,又主動找回某保險公司岳塘支公司,表示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經雙方口頭協商一致后,龔某加入理財團隊任助理理財經理,直至2012年4月26日解約。因未及時支付工資雙方產生爭議,龔某向湘潭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2年11月21日,湘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保險公司岳塘支公司自裁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與龔某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龔某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2.02萬元。裁決書下達后,某保險公司岳塘支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書,將龔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期間,2013年9月11日,湘潭分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予其撤回起訴。沒過多久,湘潭分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岳塘區人民法院賴浩翔法官解析,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別于普通民事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起訴后又撤訴,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的撤訴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原仲裁裁決內容再次起訴。
http://www.ipr-jzsc.com/【我國勞動仲裁案件不得再訴】相關文章:
我國環保股再迎政策利好10-18
廣東的勞動仲裁程序09-08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07-19
勞動仲裁時效解讀07-04
勞動仲裁與人事仲裁有哪些區別?08-04
勞動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區別09-08
勞動仲裁關于時效的問題08-27
勞動爭議可以仲裁嗎06-16
如何正確申請勞動仲裁05-29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