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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企業如何確認和計價無形資產
發起人投入創業 企業 的無形資產應該如何進行確認和計價,是創業 企業 發行上市規則制訂中的一個熱點 問題 。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在創業板 市場 上市的企業,發起人所投入的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作價應以其實際投入并已入帳的成本為準;發起人可以聘請中介機構評估其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發起人出資比例的依據,但不能根據評估結果調整資產價值。
這種觀點有以下含義:發起人投入的無形資產只能以發起人帳面實際成本進行計價;以無形資產出資的發起人可以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其在創業企業中占有的股權比例。
但上述處理方法在理論上、法律上存在障礙,在實務中很難操作,同時也會產生一些不良后果。
按發起人帳面實際成本計價 問題 頗多
關于無形資產按發起人帳面實際成本計價,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與《 公司 法》籌備組80條關于股份 公司 設立時“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的規定不一致。
與《企業會計準則??镕基本準則》第19條“公司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和第31條“接受投資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的價格記賬”的規定不一致。公司對無形資產不按自身取得成本入帳,而按發起人帳面實際成本入帳,把發起人(股東)和股份公司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和會計主體混為一談,將導致公司的帳面資產不實,嚴重低于真實價值,這違背了會計的真實性原則,這樣披露的會計信息就會產生誤導。而且現實中大多數發起人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在帳面僅反映注冊費、律師費等為數很少的費用,其研究開發費用按規定應計入各期的費用沖銷掉,不能資本化為無形資產。但實際上好的無形資產價值連城,投入股份公司,卻只能按發起人原來帳面的注冊費、律師費計價。既然這樣,許多投資者就不會將其所擁有的有價值的無形資產注入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寧愿自用或是對外出售,如果真是這樣, 我們 的創業板將遠離高新技術。
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第26款規定“如果無形資產是以報告企業的權益性工具交換取得的,那么該資產的成本應是所發行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它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上述觀點明顯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按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對無形資產進行計價的要求相背離。
違背了會計的中立性原則(即不偏不倚)。非公司制企業執行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可以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為何可以不執行會計準則呢?這將是對創業企業的支持,還是抑制呢?
與企業會計制度關于“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的要求相違背。新近出臺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發起人投入無形資產按發起人原帳面實際成本計價,而帳面實際成本往往大于低于其實際價值,這實質上形成了一種秘密準備,與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某些做法別無二致。
結果難以理解,試想,發起人投入實物資產的同時投入無形資產,實物資產按評估價或協議價入帳,而無形資產則按發起人原帳面實際成本入帳,評估價或協議價與發起人原帳面實際成本如何相加,相加后的結果如何理解,是數字游戲還是魔術加法?
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按上述思路制定創業板的有關法規,則該等法規一旦出臺,實務中極易規避,難以形成約束力。發起人在向創業企業投資前,可將其擁有的、準備投資于創業企業的無形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單位,然后再購買回上述無形資產,并投資到創業企業,只需一紙購銷合同就可將發起人原帳面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合法調整為目標評估價值或目標協議價,然后按規定以購回成本作為股份公司的入帳價值。其結果必然是,這一規定流于形式,很難實現其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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