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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訂)(2)
第十六條 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第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范圍、業務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外資保險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理。
外資保險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二十條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與外資保險公司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
(一)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
(二)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關聯的關系。
第二十一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并予公布。
第二十二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分公司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處罰;
(六)發生重大虧損;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停止該分公司開展新業務。
第二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除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送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的,應當提供中文本。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二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業務地域范圍或者服務對象范圍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限期停業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違反規定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交易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補足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告的。
第三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和書面報告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轉回轉移的財產,處轉移財產金額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取消該外資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在中國的任職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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