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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5)

時間:2024-09-03 16:02:52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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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5)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5)

  15.4 保險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16 合同違約

  16.1 發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屬發包人嚴重違約:

  (1)未能遵守第10條[計量與支付]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根據第5條[工程材料與設備],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2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發包人發生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未能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以決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或者

  (2)根據第18條[索賠]的規定,發出索賠通知書,或者

  (3)根據第19條[爭議的解決],將該事項作為爭議進行解決。

  16.3 承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下列情況,屬于承包人違約: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的約定,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根據第7.5款[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根據第12.3款[中間驗收]的約定,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規定,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5)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4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承包人發生第16.3款[承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整改,承包人應承擔違約所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6.6繼續履行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7 合同的終止

  17.1 當事人約定終止

  本合同訂立后,因為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得合同履行變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經合同當事人協商可以終止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應就已完工程的計量、驗收、估價、支付及撤離現場等善后事宜達成補充協議。

  17.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7.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1)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 ]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按第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序]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7.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權通知對方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將在對方收到通知后終止。發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而未能履約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一旦發生此類終止,監理人應決定已完成的工作的價值,并頒發包括下列內容的支付證書:

  (1)合同終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終止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18 索賠

  18.1承包人索賠程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⑵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⑶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⑷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18.2 監理人對索賠的處理程序

  ⑴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⑵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監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視為對承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⑶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本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辦理。

  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發包人或工程師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并附有詳細的證明。

  通知應在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項后28天內提出。關于缺陷責任期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屆滿前發出。

  19 爭議的解決

  19.1和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工程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19.2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第三方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19.3 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19.3.1 任命爭議評審小組

  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如果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不采用爭議評審機制的,以下條款將不適用。

  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選定一名爭議評審小組成員,并共同選定第三名成員,第三名成員為爭議評審小組的首席成員,成員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

  19.3.2 獲得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雙方產生爭議,應首先由申請方向爭議評審小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請報告,寫明爭議的事實及相關情況、提交爭議評審小組作出決定的事項、申請方對爭議處理的建議和意見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方和監理人。

  被申請方在收到申請方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小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方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方和監理人。不提交答辯報告,不影響爭議處理程序的進行。

  爭議評審小組應當自被申請方答辯期滿后14日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會議,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小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在會議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小組應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處理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執行。

  19.3.3 未能遵守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評審小組裁決結果的,應當自收到裁決之日起14日內,由監理人根據裁決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如一方不執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另一方可根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并在收到爭議評審小組決定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訴訟中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應作為裁判的依據。

  上述爭議處理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意階段均適用。

  19.4仲裁或訴訟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爭議得到解決,則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并約定請求仲裁的事項,仲裁程序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是終局的。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19.5連續施工

  發生爭議后,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因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機構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爭議處理過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構裁決停止施工;

  (5)法院判決停止施工。

  19.6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本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規定

  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份數以及雙方各執份數,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和承包人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了約定的全部或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20.2 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

  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0.3 合同備案

  20.3.1 一般約定

  若法律規定合同必須經備案登記后生效的,則合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負責合同備案的一方承擔。

  若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合同備案登記,且雙方也沒就備案登記作出約定的,則未經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0.3.2 特別約定

  經備案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承諾不再另行簽訂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協議;

  合同的工期、質量以及造價的計價方式、支付、結算條款均系實質性內容;

  經備案的合同如實質性內容發生改變須重新備案,未經重新備案的,則不發生合同效力。

  當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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