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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會規章制度》范文(2)
第九條 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班級民主選舉產生,對學生負責,受學生監督。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學生會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條 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果學生會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提議,可以提前或推后召開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所作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數學與信息科學學院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權由學生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向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其負責。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上一屆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新一屆學生會工作計劃;
(三)審議通過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
(五)其他應由學代會行使的權利。
第四章 學生會委員會
第十三條 學生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主席領導制,學生會委員數原則上應為單數。
第十四條 委員會主席職務由學院黨委提出建議人選,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他委員分工基本按照個人意愿進行調整,如出現人選重疊,則由主席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結合本人意愿提出調整建議方案,由委員會多數通過;以上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條 學生會主席代表學生會對外交往,主持學生會委員會會議,并全面統籌學院學生會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如下:學院學生會任何擁有會員資格的同學均可自由報名,由上屆委員會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名單報選舉領導小組或資格審查小組審核,經學院黨委批準后產生。
第十七條 學生會委員會委員任期2年。
第十八條 學生會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
第十九條 學生會委員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學生會代表大會,提出下一屆學生會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二)主持學生會會議;
(三)定學生會各部門設置、人員編制和組成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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