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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
人口老齡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 60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13.26%,其中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8.87%。與 2000 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 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個百分點。①可見我國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的程度在不斷加深。人口學家預測,2010- 2049 年,我國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將達到 22%,2055 年將達到 25%。人口老齡化直接導致代際養老壓力增大。另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社會婚育觀念的變化,導致我國獨生子女增多,人均壽命增長,家庭結構出現“4- 2- 1”甚至“8- 4- 2- 1”現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傳統家庭的養老功能,城鄉居民越來越需要通過制度化安排,解決其老年生活保障問題。
(二)完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制度公平
基本社會養老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多年試點和探索的基礎上,1997 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制度改革的總體架構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發展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從制度上覆蓋到所有的正式職工。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在總結自 1991 年開始在全國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區“新農保”經驗的基礎上,2009 年國務院通過了《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制度架構、籌資方式、資金管理等重要內容,真正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步入正軌,目標是2009 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 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 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至此,從制度覆蓋面上講,僅有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還未被納入到制度保障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促進了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平等。
同時,對于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三)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
努力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也是我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近期看,拉動經濟增長,必須積極地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把擴大消費作為經濟工作的著力點,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調節功能。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被納入到制度化的保障體系中,減少了由于對未來經濟保障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壓力,有利于穩定其消費預期,促進儲蓄向投資和消費轉變,從而改善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質量,對整體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形成強大而持久的拉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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