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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能放棄社保?
一、勞動者是否能放棄社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中凡是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按比例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對于勞動者來說,參加社保并按規定繳納費用是法定義務,是履行責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項權利,因而是不能放棄的。
但是勞動者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其現所在單位也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勞動者要將其相關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材料交公司備案,公司以應對勞動監察部門的檢查。在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所以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并不是其自愿放棄的。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二、怎么確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政策規定,當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時,補繳的基數按照職工各年度的實際工資收入和有關規定確定。
對于新參加工作(包括職工流動到新單位)的職工,其用人單位和職工以職工本人取得的第一個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當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時,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
三、補繳社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強制補繳材料:
1、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及補繳明細表(審計補繳或責令補繳的情況)
2、勞動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仲裁或法院判決補繳的情況)
3、勞動局保險科補繳審批證明(補繳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補繳保險時女滿43、男滿53歲的;農轉工補繳1999年6月以前的)
4、補繳申請說明(無固定格式,說明情況即可,非必須,但是可以省一些說明的麻煩)
5、補繳期間員工在職相關證明(如工資條首、中、尾三月復印件)
6、報表:《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2份),《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5份)
7、補繳申請說明須社保審批。當日現金或支票或托收繳費;
(二)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補繳社會保險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單位寫出的補繳申請(需明確注明補繳時間,存在的勞動關系未繳費原因)一式三份
2、工資原始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每年頭、中、尾三個月)
3、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職工人事檔案(檔案在職介、人才、街道的憑我科介紹信提閱)
6、職工個人寫的簡歷
7、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8、填寫《xxx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一式三份(去社保中心領)
9、報表:《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2份),《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5份)
10、補繳申請說明須社保審批。當日現金或支票或托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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