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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3)
第二十五條 發卡地區須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收回、銷毀機制,并對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式、外界條件、使用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保證用卡環境安全。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放、使用、及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凡出現密鑰載體遺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區,須立即報告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據國家關于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六章 產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芯片實行備案制度。發卡地區擬選用的芯片,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才能在社會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條 發卡地區擬選用的芯片,應從具備以下條件的芯片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
(一)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二)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和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至少有一款集成電路卡(IC卡)芯片產品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通用準則評估保證級別4+(EAL4+)的信息安全認證;
(三)企業管理規范,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并取得相應證書。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的芯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硬掩膜工藝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儲器應由隨機存儲器(RAM)、只讀存儲器(ROM)、電可擦可編程只讀存儲器(EEPROM)組成,不包含其他類型的存儲器;
(二)支持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三)提供芯片的廠商對該芯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三十條 發卡地區應選擇具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廠商提供的社會保障卡卡內操作系統(COS)和讀寫機具,其選定的上述產品均需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卡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社會保障卡產品質量和標準符合性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相關技術規范、辦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樣式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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