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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引發勞動爭議的導火索(3)
公司可否不發“年終獎”?
劉先生是某私營化工公司技術員。公司與他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資金數額幅度”。去年因公司發生一場火災,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300余萬元。年終一算賬,幾乎沒盈利。為此,公司準備取消全體職工的“年終獎”金,公司可否以火災損失為由不發“年終獎”?
律師說法
公司與劉先生所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年終資金數額幅度”,可見發獎金已經是合同的重要內容。既然有約定,就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發給幅度內的獎金。否則,屬于合同違約行為。
百姓問法
合同12月到期,“年終獎”怎么發?
問:我是一名幼兒老師,每年2月份是一個學期的結束,所以才發“年終獎”,而我的合同是今年12月到期,合同到期我就想辭職,但是“年終獎”單位會不會不給啊?會怎么發?讀者 小白
律師答復 通過你的自述了解到,你們單位通過規章制度設置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年終獎”。你在“年終獎”發放的年度里,付出了10個月的勞動事實。根據該項規定或合同約定,你可以享受“年終獎”,幼兒園不能以你辭職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為由抗辯拒絕支付“年終獎”。那么,“年終獎”如何計發,要看你們單位對“年終獎”的計發規定或者你們之間勞動合同約定,計發條件要根據上述規定或約定執行。 一般情況下,是先將“年終獎”平均攤到每個月,然后根據你的實際工作時間給付。就本案而言,假如你們的“年終獎”是12000元,那么,平均每個月是1000元,因你只工作了10個月,也應該有10000元獎金。所以,無論“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放,只要你工作了,就要給你支付,支付時間在辦理完成離職手續后即時支付。
據此,律師提醒勞動者,需要保管好勞動合同,尤其合同中具體說明了“年終獎”的發放細節,萬一發生你們幼兒園不支付“年終獎”的問題,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過期后公司未續簽,我可以要求“年終獎”嗎?
問:我想請教一下,我的勞動合同11月20日到期,但是現在已經過了期限,公司未提出續簽。據我了解,公司是不想與我續簽,會提出解約,因為在這個時候解約,公司就是不想付我“年終獎”,公司是在過春節放假前發放“年終獎”。請問,我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嗎?讀者 小君
律師答復 以你目前的處境看,公司雖未提出與你續簽合同,但你仍在實際工作。則你和公司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狀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如若公司有“年終獎”規定,你作為勞動者就具有合法身份,當然可以獲得。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年終獎”系類似福利待遇性質的變相工資,故不包括于法定的工資總額之內。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獎金的發放條款,要求公司支付也是很難的。
年前辭職,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年終獎”?
問:按照規定,離職前1個月上交辭職報告,所以目前我已上交了申請。現在的公司是在過陰歷年(即2012/1/22)左右才發“年終獎”。請問,公司如果不給“年終獎”是否合法?
律師答復
首先取決于你的合同條款,大公司和規章制度細致的公司會對此情況作相應的條款規定。比如有的公司規定:在自然年結束前申請辭職的員工,原則上不享受年終績效獎金。自然年之后辭職的員工,“年終獎”金按應得金額補發。
很多公司對此隱含著不作規定,你去申訴的時候就告訴你按公司規定不發給你,這是他們逃避法律責任的依據。
購物券、加油卡能不能算“年終獎”?
問:我們公司今年的“年終獎”和以往實實在在的獎金不同,今年公司悄然實行起了“非資金獎勵”,有海外培訓名額、獎勵旅游、購物券、加油卡等都成了代替現金“年終獎”的道具。 請問,這樣的“年終獎”合法嗎?
律師答復 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合理。就性質而言,“年終獎”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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