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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稅務局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政策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
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規范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7月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現將相關報表修訂情況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規定: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后,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相應內容。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下列文件內容同時廢止:《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105號)中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7號)中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一)、《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6年第7號)第七條。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9日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規范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北京市地稅局根據通知要求,為規范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申報表報送,將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共8類申報表)予以公告。
二、本公告發布后主要有哪些變化?
本公告發布后,主要有三點變化:一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105號)中制發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同時廢止;二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7號)發布的《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一)、《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三)同時廢止;三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6年第7號)第七條修訂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后,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欄目的內容”,原第七條“納稅人應自取得立項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手續。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本公告何時開始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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