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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山東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藥市場管理,保護農業生產,維護農民利益,根據《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省內經營農藥的單位或網點,必須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憑《農藥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其他經營單位:
1、農墾系統只限于經營本墾區使用的農藥產品;
2、糧食系統只限于經營防治貯糧害蟲藥劑;
3、日用面貨等商店只限于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四條 農藥生產(包括分裝)企業只限于直銷自產的產品,不能轉銷其他企業的產品。
第五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農藥經營人員應具有一定的農藥知識,掌握農藥法規,并經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考核合格。不合格的,必須經過培訓符合條件,方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二)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消防措施和環境污染控制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具有農藥經營的資金和獨立承擔經濟(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考核、審查、發放、登記等具體工作。《農藥經營許可證》由山東省農業廳統一印制,許可證設正、副本。
第七條 農藥經營單位或網點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應如實填寫《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第八條 對已填寫《農藥經營許可斑點申請表》的單位,農藥檢定管理機構派兩名以上農藥管理人員進行現場考核,填寫《農藥經營單位現場考核表》,考核合格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農藥經營許可證》實行“一點一證”發放管理制度,不得轉讓或出租。
第十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須每年年檢一次。年檢時,要填寫《農藥經營許可證年檢表》,年檢合格者,由原發證機關在副本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十一條 各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要對《農藥經營許可證》情況登記造冊,建檔管理,每年年底向上一級填報一次發證情況。
第十二條 對已領取《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網點,若出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除按《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農藥的單位或網點,凡符合條件的限期補辦手續;凡不符合條件或限期內未補辦手續的,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四條 對違章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人員,給予批語教育或通報;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秉公執法、熱情服務、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年檢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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