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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蘇省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政策解讀
江蘇省房地產市場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值率在時間維度、區域維度中均出現了一定的變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調整現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以更好地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作用和效果。以下是江蘇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蘇地稅規〔2016〕2號
經研究,決定調整江蘇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現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蘇州市市區(含工業園區)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分別為:2%、3%、4%;其他地區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均為2%。
二、預計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率為5%;預計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率為8%。
三、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暫不預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2號)第七條、《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5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6日
關于《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值率在時間維度、區域維度中均出現了一定的變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調整現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以更好地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內容
(一)除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蘇州市市區(含工業園區)的預征率維持不變,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分別為:2%、3%、4%,其他地區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標準,即2%執行。
(二)納稅人根據自行計算的預計增值率預繳土地增值稅,對計算出的預計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均為5%;對計算出的預計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產的預征率均為8%。預計增值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
(三)保障房仍暫不預征。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暫不實行預征。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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