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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6)
第九章 附則第七十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地的鄉鎮或者城鎮,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居住的人員。
第七十一條 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和涉港澳臺、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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