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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無抵押借款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質押人):
借款人:
擔保人(Ⅰ):
擔保人(Ⅱ):
2014年1月10日制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格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
1.2本合同下借款期限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借款日以借據或轉賬憑證為準。
第二條 利率、費用
2.1借款月利率為 %,公證、評估、管理、律師等前期費用另行計算。
2.2計息方式為按月支付 ,到期付清本金和剩余利息。
第三條 借款用途
3.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條 提款方式
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提款;
4.1第一種,現金方式交付 (大寫),此種方式以借款人出具的借據為準;
4.2第二種,轉賬方式交付 (大寫),此種方式以出借人出具的轉賬憑證為準(此部分由借款人書寫);
出借人將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轉入銀行名稱
賬戶名 ,賬號
第五條 還款方式
5.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擔保人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若無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借款人及其共有人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范圍
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內兩年期內有效,至本合同下本息結清后解除。
其他條款
第九條 擔保約定
9.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可以處理抵押物、質物和執行借款人所得價款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可以處置擔保人相關資產主張自己的權益。
第十條 合同各方承諾和確認
10.1借款人、擔保人提供給出借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0.2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并如實介紹情況。
10.3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注冊會計師查帳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注等相關事項。
10.4借款方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公證費、評估費、管理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
10.5借款人、擔保人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改造、分讓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0.6借款人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外其財務狀況功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7借款人、擔保人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8借款人、擔保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0.9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
①催收、代收欠款;
②協商、變賣、委托評估、拍賣、折價處置抵押物、質物及向其他反擔保人追償;
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按受執行款項)。
第十一條 轉讓
11.1出借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由于出借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質押登記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予配合。
11.2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二條 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1出借人未按約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應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一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該合同下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費用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13.2未經借款人書面同意,出借人如需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應提前10日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實際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另出借人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收回借款的違約金。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借款,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每日向出借人支付萬分之五的罰息;逾期30日以上的日加收500元違約金,并按罰息利率支付代償期間的利息同時出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處置抵押、擔保物主張自己的權益。
13.4為促使借款人及時還款,本合同下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 ,小寫 元整,合同期限內借款人按時(提前)還款后全額退還,超出借款期限產生逾期的不予退還,該條款中的保證金與13.3中違約金同時存在。
13.5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利息按照約定利率按實際用款日期結算(每月為30天),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但該合同下已支出的管理、擔保、評估、抵押、公證等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5.1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抵押權、質押權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設立的,相關條款和內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于登記或交付之日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還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15.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擔保人審查同意展期(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并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后,本合同項下才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合同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
17.1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委托協議、展期協議、催還款通知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
17.3本合同一式 份,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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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簽字認同
出借人(自然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擔保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擔保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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