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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2)
第四章 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一條 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第十二條 確定公司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對本公司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動,在較長期時間內對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長期保管。
(三)凡是在較短時間內對公司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列為短期保管。
第五章 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第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對所保存的檔案定期進行鑒定,對于保存期限已滿的檔案材料,按規定進行銷毀。
第十四條 檔案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持,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檔案鑒定小組,對被鑒定的檔案進行逐件審查,提出存毀意見。
第十五條 檔案材料鑒定小組審定,并經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
第十六條 銷毀檔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點進行監銷,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六章 檔案的借閱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本部門的業務檔案需經本部門領導批準,方可借閱。
第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借閱非本部門的業務檔案經檔案所屬部門同意或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 借閱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歸還的檔案要進行檢查、清點,并在登記薄上注銷。
第二十條 借閱檔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轉借復印攜帶檔案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轉借或攜帶檔案外出時,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 借閱的檔案用完后,應及時歸還,借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天。
第二十二條 借閱人對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二十三條 凡借閱的檔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復印,如工作需要,應按公司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第七章 懲戒
第二十四條 公司員工凡違反制度,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條例》進行處理。對涂改、拆散或未經辦公室領導批準轉借、復印或攜帶檔案外出的;視具體情況,扣500—1000元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情況嚴重者辭職、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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