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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怎么辦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有以下三種處理辦法:
(1)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2)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是否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不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參保人員需延長繳費的,應向哪里提出延長繳費申請?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政策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在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延長繳費申請。待遇領取地為我市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到戶籍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到原參保所屬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長繳費手續。
如何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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