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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勞動法的問題-關于補償金
李某1996年1月1日加入A公司從事車間主任工作,月薪2000元,2006年1月1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2007年1月起,李某擔任廠長,月薪6000元,2009年5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如因為公司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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