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法!
想請教勞動法高手:
我朋友是一家合資企業的職員,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卻在十一月九號才口頭通知不再續簽合同.按照法律這是否屬于違法的?因為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這位朋友是否續簽,這樣我朋友跟本沒有時間再短短幾天內去尋找新的就業機會.而且在任職期間表現不錯,沒犯任何重大錯誤.請問企業這樣做屬于違反勞動法嗎?如果是,應該如何賠償?
謝謝!非常緊急!
[關于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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