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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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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有關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fā)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行細則的規(guī)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guī)定如下: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yè)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yè)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guī)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 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在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yè)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guī)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yè)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yè)、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yè)、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guī)定貼花。
12.什么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代替的,即為副本視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yè)稅后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股形成的流動資金。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帳,如何貼花?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帳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帳,亦應按規(guī)定貼花。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薄、統(tǒng)計薄、臺帳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帳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帳的,在未形成帳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些經營收入的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帳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yè)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yè)務的帳簿,按其他帳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yè)務的帳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yè)帳簿,應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按規(guī)定貼花。
18.跨地區(qū)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yè)帳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qū)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yè)帳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帳簿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額貼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帳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yè)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yè)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受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yè)、可否減免稅?
對微利、虧損企業(yè)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yè)記載資金的帳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本條失效)
21.對營業(yè)帳簿,應在什么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yè)帳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帳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帳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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