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
我原是一國有企業的職工,我在2005年同單位簽了半年的長假協議。可當長假結束后我回單位想上班,可單位卻還要我繼續簽休息協議,如非得上班的話,每月的工資就100元。我沒有同意。我就一直沒有去,可當我今年11月份到單位去的時候,他們卻說已經把我除名了,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單位的這種做法合法么?我應怎么半?[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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