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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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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醫院進行全身體檢,選擇比較花時間的套餐,要體檢完都要花一天,拿體檢結果還要花時間。
2.也可以到醫生那里開驗血單(比如肝并性并影響工作的其他疾病等)然后去抽血化驗,又要花一兩天時間才能拿化驗單(你可以一周以后再去拿)。也可以跟醫生說你長期加班導致頭痛失眠,需要吃藥休息。
3.讓朋友去看病,用你的名字辦一份病歷,朋友的醫院證明上就是你的名字啦。
記著一點,在醫生眼里沒有一個人是完全健康的,醫生最會挑毛病,看病花時間是可以請假的。
人在國外近4年,國內工資照領不誤。這樣的好事,只需一張病假證明單就能搞定。而這張病假證明單是跨越國界、在人未回國的情況下,通過人情從國內醫院開出來的。近日,濟南一家事業單位爆出有員工憑“人情假條”吃空餉,為其開具跨國“人情假條”的醫院正是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
“病人”長期在國外陪讀,國內醫院卻屢屢開出“病假條”,且高達14次。于是有人納悶: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咋會開出“跨國假條”?對此,當事醫生趙玉萍倒是直言不諱、實話實說——里面摻雜人情成分。趙玉萍為了人情,在不見“病人”的情況下,屢屢開出病假條,其實,不僅僅是“開習慣”了,關鍵是職業道德淪喪,對自己違背良知、職業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熟視無睹了。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37條第4款為“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顯然,不見病人,趙醫生敢十幾次開“跨國病假條”是違法行為。
其次,一個人長達4年不上班,問責的板子僅僅打在“病人”和醫生身上,也有失偏頗。用人單位只見假條不見人,應該有相應的應對措施,一旦發現弄虛作假,就應該停發工資,甚至辭退或開除。
所以,面對“跨國假條”,我們不僅要埋怨“病人”的狡詐、醫生的無德,還要譴責用人單位管理的不善。其實,在這場虛假“跨國假條”游戲中,最受傷害的還是公眾感情,以及社會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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