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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學接收證明
學生轉學接收證明學生轉學接收證明
接收證明
學校:
您校學生 ,性別 ,現年 歲,系貴校 年級學
生,現因 ,申請轉入我校繼續學習,經研
究同意轉入,特此證明。
學校(蓋章)
年 月 日
一、小學轉學
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準予在公辦小學之間轉學: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盛市遷移者;戶籍在本市(轄市、區)內、家庭住址遷離原就讀小學施教區、且路途較遠到原小學走讀有困難者。鄰近學校不相互轉學。
學生轉學,由監護人憑全家戶籍及居住地變更證件、當學期成績報告單先向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小學辦理“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跨省轉學除外);然后向學生在讀小學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時須出示戶籍及居住地變更證件,并附相關復印件和轉入地小學“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學校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傳審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將批準信息傳給學校。學校收到批準信息后出具“轉學證明”,并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和“同意接收證明”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和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外省轉入學生持學生學籍卡),并同時上傳學生信息至教育主管部門予以確認。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和居住地變更證明原件。
學生要求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須在新學期開學前辦理轉學手續,轉入手續同公辦學校。原在讀小學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予支持。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小學。
民辦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中途轉學至戶籍所在地公辦小學,如確屬特殊原因,則由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手續同公辦學校,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小學接收轉學生一律不得進行編級考試、入學考試、變更轉學生就讀年級。學生休學期間轉學的,轉入小學應待其休學期滿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準其復學。
二、初中轉學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在公辦初中之間轉學:學生戶籍及住址跨盛市遷移者;戶籍在本市(轄市)區內、家庭住址遷離原就讀初中,且路途較遠,到原初中讀書確有困難者。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經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正常轉學生、借讀生,學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額外收費。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或居住地變更證件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轉學、借讀證明”(附表一)(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申請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或居住地變更證件的復印件。學校審核后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傳審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將批準信息傳給學校。學校收到批準信息后出具“轉學證明”(附表二),并拷貝學生電子檔案由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同意接收證明”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電子檔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外省轉入學生持學生學籍卡)。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和居住地變更的證件原件,當戶籍與居住地證件不一致時,以居住地證件為準。
初一新生一般不準在市內轉學。學區相鄰的兩個學校間原則上不轉學。
民辦學校學生轉學:
學生中途轉入民辦學校就讀,須在寒暑假辦理轉學手續,轉入手續同公辦學校。各公辦學校對自愿要求轉入民辦學校的學生應予支持。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
民辦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能中途轉學至戶籍所在地的公辦學校,如確屬特殊原因,則由監護人提出書面轉學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手續同公辦學校,公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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