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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招生考試論壇第九章 國際貿易實務
第一節 品質 數量和包裝
一、質量的表示方法
(1) 用文字說明表示(憑說明買賣)
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體系
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綠色企業、環保產品
FAQ:良好平均品質:農產品交易使用
GMQ:上好可銷品質,木材,冷凍魚使用
(2) 用樣品表示:
參考樣品:僅供參考,不可作為交貨的依據
標準樣品:以樣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質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
賣方樣品:賣方提供樣品,買方加以確認并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
買方樣品:買方提供樣品,賣方加以確認并作為交貨的品質依據。
對等樣品:賣方根據買方提供樣品,加工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供買方確認,最后作為交貨的質量依據的樣品,又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復樣:寄送樣品的一方留存一份或者數份同樣的樣品作為復樣,以備日后交貨或者處理爭議時核對使用。
(3) 看貨買賣:
珠寶首飾、工藝品的寄售、拍賣、展賣時使用
2、 質量機動幅度條款
特定質量指標可以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如規定范圍、規定上下差異。
3、 品質公差(工業制成品使用)
國際同行業公認的允許產品品質出現的差異,無需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貨質量在此范圍內即可認為與合同相符。
二、數量
1、 重量的表示方法
毛重:農副產品和初級產品可以使用:“以毛作凈”
凈重: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則按照慣例使用凈重計算
公量:凈重×(1+標準回潮率)╱(1+實際回潮率)
理論重量:形狀規則、密度均勻的貨物,如鋼板、馬口鐵
法定重量、凈凈重量:海關征稅使用。
2、 數量機動幅度
三、包裝
(一) 運輸包裝
貨物包裝的標志:運輸標志、識別標志、危險標志和指示標志
(二) 銷售包裝
美國、加拿大使用UPC編碼,我國和歐盟使用EAN碼(我國編碼為690、691、692)
(三) 定牌和中性包裝
1、 定牌: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為了利用買方或者其品牌的聲譽,提高產品銷路,(標明:中國制造)
2、 中性包裝:不顯示生產國別,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或者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
一、海運
1、 班輪運輸
特點:1、四定(航線、港口、船期、運費率)
2、“一負責”,班輪公司負責配載和裝卸,無滯期費和速遣費
3、一般不訂立書面合同,有提單
2、 租船運輸
1、 期租
2、 程租
滯期費:租船人向船東支付
速遣費:船東向租船人支付
裝卸費和相關費用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示:
Liner Terms:船方負責裝卸
F.o: 船方管裝不管卸
F.I: 船方管卸不管裝
F.I.O: 船方不管裝卸
F.I.O.S.T:船方不管裝卸、也不管理、平倉。
3、 幾種單據
① 托運單:出口人或貨代制作后交船公司或船代,作為訂艙依據。
② 裝貨單(又稱關單、下貨紙):船公司或船代簽發,確認運輸合同成立,憑以命令船長收貨裝運
③ 收貨單:大副和理貨組長簽署,證明貨物已裝船。
④ 提單:船公司或船代簽發
性質與作用:
1、 是貨物收據
2、 在班輪運輸中,是運輸協議的證明
3、 物權憑證(可以轉讓的提單有提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⑤ 提貨單:船公司或船代收到收貨人正本提單后簽發。
⑥ 海上貨運單(即:“海運單”):具有提單1、2、的特點,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流通轉讓。
二、鐵路運輸
僅次于海運
三、公路運輸
機動靈活、速度快、方便、可以實現門到門服務
四、航空運輸
⒈特點:運送速度快、運輸安全準時、可簡化包裝節省費用
⒉適宜:小件貨物、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貴重商品
⒊運輸方式:
1、 班機運輸:運量較小,運價較高,航期固定,適宜于鮮活或急需商品
2、 包機運輸:費率低,運量較大,但運送時間比班機長,適用于貨量較大的商品
3、 集中托運:運費低,是航空貸代的主要業務之一,適用于一般商品
4、 航空快遞:最為快捷方便,又稱:“桌到桌運輸”,適用于各種急需品和文件資料。
⒋運費:按W/M方式,實際重量和體積重量中高者計算,6000cm3=1kg
五、國際多式聯運
(一)集裝箱運輸
1、 特點:①在運輸工具中直接換裝,無需接觸或移動貨物。
②可以實現“門到門運輸”
③裝卸快、效率高,質量有保證。
2、 full container load:FCL,整箱貨
less container load::LCL拼箱貨(由承運人在貨運站拼箱)
CY:container yard 集裝箱堆場
CFS:container fright station 集裝箱貨運站
(二)國際多式聯運
1、 構成條件:
① 具有一份多式聯運合同。
② 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聯運單據
③ 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
④ 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⑤ 由一個多式聯運運營人對貨物運輸全程負責。
2、 優越性:
① 托運人只需辦理一次托運,所有運輸事項均由多式聯運運營人負責。
② 各個運輸一世和各種運輸工具之間配合密切,縮短運輸時間,減少庫存,降低貨損貨差事故。
③ 由不同的運經營人共同參與多式聯運,最大限度了發揮其現有設備的作用,選擇最佳運輸路線,提高運輸管理水平,實現運輸合理化。
3、 責任制
1、 統一責任制、網狀責任制(我國采用)、修正責任制
2、 網狀責任制(混合責任制):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承擔的全部責任局限在各個運輸部門規定的責任范圍內,即由經營人對集裝箱的全程運輸負責,而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期交付的賠償限額,則根據各運輸方式所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海上區按《海牙規則》,航空區按《華沙公約》。
3、 組織形式和路橋運輸
① 組織形式:海陸聯運(主要)、陸橋運輸、?章撨\。
② 路橋運輸:指采用專用列車或卡車,把橫貫大陸的鐵路或公路作為中間“橋梁”,使大陸兩端的集裝箱海運航線與專用列車或卡車連接起來的一種連貫運輸方式。
第三節 國際貨運保險
一、海運貨物保險
1、 基本險
①平安險:
涉及范圍:①自然災害導致的貨損、②意外事故導致的貨損③在發生意外事故下又因自然災害導致的貨損④采取搶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⑤在避難港產生的費用⑥共同海損的費用⑦根據“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② 水漬險:平安險范圍加上“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其它部分損失”
③ 一切險:水漬險范圍加上“由于一般外來原因,如偷竊、雨淋、滲漏險、碰損、破碎、串味、受潮受熱、鉤損所造成的損失!
④ 英國險種中ICC(A)承保范圍最大,ICC(C)最小。
2、 附加險
① 一般附加險:如果投保了一切險,無需再投保此險種。
② 特殊附加險:罷工險、海運戰爭險、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黃曲霉險、賣方利益險。
3、 保險責任期限:
①倉到倉條款:基本險和罷工險使用。
自啟運地倉庫到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位置。如未抵達,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此60天內需要轉運至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于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②岸到岸條款:戰爭險使用
自貨物裝船始,到目的港卸船止。如不卸離,則從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滿15天止,如轉船,不論貨物是否在當地卸貨,以海輪到達該港口或者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止,其后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4、 保險單
海運保險單可以背書轉讓。
三、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CIF(CIP)價×(1+投保加成率)
2、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第四節 國際貿易術語
一、 貿易術語
含義和作用
含義①說明了商品的價格②確定交貨條件
作用①節省費用和開支②簡化交易手續③明確雙方在交接貨方面的義務④縮短交易和磋商時間
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 2000年1月1日生效
2、 ①EXW,ex works工廠交貨同,買方義務最大,賣方義務最小,唯一在出口國辦關的術語。
②F組術語,買方訂運輸合同承擔運費屬裝運合同,FOB、FAS適用于水運,FCA適用于各種運輸。
③C組術語,賣方訂運輸合同承擔運費、保險費屬裝運合同,CFR、CIF適用于水運,CPT、CIP適用于各種運輸。該組術語風險劃分點和費用劃分點相分離,費用點在目的港,風險點在裝運港
④D組術語,DAF、DES、DEQ、DDU、DDP屬到貨合同,賣方負責運抵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DDP,未完稅交貨,買方義務最小,唯一由賣方在進口國辦關的術語。
三、三種貿易術語
1、 FOB、CIF、CFR均只適用于水運,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其后風險由買方負責。
2、 如果在訂立運輸合同后,未能及時準確地通知對方,則要承擔由此帶來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及相關費用,如FOB下的買方和CIF、CFR下的賣方。
3、 三種術語均屬于象征性交貨
所謂象征性交貨是指通過一定手段向買方提供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單據,即完成交貨義務,單據上的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
4、術語變形
1、 三種術語的各種變形為了解決裝卸費用和理艙、平艙費用。
2、 各種術語的變形如FOB under tackle,CIF Ex ship’s Hold 均指賣方負責到的位置,注意在FOB下此責任在裝運港,而C組術語下在卸貨港。
3、 各種術語的變形班輪條件裝卸由船方負責,包含在運費中,在FOB下由買方負責,在C組術語下由賣方負責。
第五節 進出口價格
一、傭金、折扣
1、 價格中不含傭金則稱為凈價。
2、 傭金的表示方法:①傭金率如CIF2%②也可以用CIF2③用絕對數表示
3、 傭金計算:凈價=含傭價-傭金=含傭價×(1-傭金率),
含傭價=凈價÷(1-傭金率)
4、 折扣:賣方實際凈收入=原價-折扣額
二、三種術語換算:
1、CFR=FOB+運費=CIF×[1-保險費率×(1+保險加成率)]
CIF=(FOB+運費)/[1-保險費率×(1+保險加成率)]=CFR/[1-保險費率×(1+保險加成率)]
三、價格的構成
在出口業務中,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是①商品質量②貿易術語③交貨地點④交貨數量
第六節 貨款的支付
主要的支付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
一、匯付(匯款)
1、 種類:①信匯(M/T/)電匯(T/T):受匯款人申請,匯出行信匯委托書或發電報匯入行指示解付,
②票匯(D/D):匯款人使用匯票、本票或支票將貨款交付收款人。
2、 性質和使用
① 順匯:匯付使用委托通知和匯票等結算工具的流向與貨款流向一致,從買方到賣方。
② 商業信用:銀行只提供服務,不承擔付款責任。
③ 使用:聯系密切、信用良好企業間的賒銷交易。也可用于支付預付款、定金、傭金等。
二、托收:出口人委托銀行向進口人收款的方法。屬于逆匯,對買方有利
1、 種類:
① 光票托收:金融票據不附帶商業單據
② 跟單托收:指金融票據附帶商業單據或不用金融票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可分為:
1)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
2)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對賣方而言,比D/P風險更大
③ 性質和特點:
1) 逆匯
2) 商業信用
3) 對賣方不利
4) 我國企業以托收方式出口時,采用付款交單,
5) 進口時,尤其是對外加工裝配和進料加工業務中,承兌交單
三、信用證
1、 特點和作用
① 特點和性質:
1) 銀行信用
2) 自足文件,一經開出,成為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契約,開證行不受合同約束。
3) 單據業務,不管貨物。
、谧饔茫1)信用證是銀行對出口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就可以付款。
2)對進口商,可以通過信用證的單據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出口人按時、按量交貨。
2、 種類
① 保兌信用證: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保兌行)應開證行請示,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信用證。
② 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中未明確注明,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③ 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④ 可轉讓信用證與對背信用證(通常用于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
1) 可轉讓信用證中,第一受益人為中間商,第二受益人為實際供貨人,如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則信用證不能轉讓。
2) 對背信用證,指原信用證的受益人以原證為擔保品,要求銀行以第三人為受從另行開立的與原證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或通過第三國進行的貿易。
⑤ 對開信用證:易貨交易和加工貿易中使用。
第七節 商品檢驗
一、買方檢驗權和法定檢驗
(一)買方檢驗權 買方檢驗權的行使不是接受貨物的前提條件,可檢可不檢,但若買方不檢,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1、 約定檢驗
① 出口國檢驗:工廠檢驗、裝運前或裝運港檢驗,對賣方有利。
② 進口國檢驗:目的港卸貨后檢驗,買方營業處所檢驗(對成套設備和機電),對買方有利
③ 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2、示約定的檢驗:買方必須在按照情況實際可靠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
(二)法定檢驗
二、商檢機構
1、 國家機構 2、行業協會、公證行機構 3、企業內部機構
2、 我國機構:①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②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③國外商檢機構辦事處
三、檢驗標準
1、 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 2、合同約定標準 3、生產國標準、國際標準、國家商檢機構標準
第八節 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索賠
1、 依據:一方的違約是另索賠的基本依據。
2、 救濟方式:①損害賠償②解除合同③實際履行④降低價款⑤支付違約金
二、不可抗力
1、 含義:指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通常由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導致,各國對不可抗力解釋不同。
2、 法律后果:在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和范圍內,免除其相應的責任。
3、 通知和證明:如果在通知方(不能履行方)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 在我國,證明文件由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外方由當地商會呀公證行出具。
三、仲裁(公斷)
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仲裁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1、 仲裁協議:當事人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它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后訂立的提交仲裁的協議,雙方訂立后,就不能再將爭議訴諸于法院。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終止、無效而終止或無效。
2、 仲裁機構:我國的是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3、 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執行,而不能就同一問題再訴諸于法院。
第九節 進出口單證
一.商業發票
1、 作用:①列名了貨物的內存品質、規格,品種、價值,是進出口商記帳和核算的依據,在沒有匯票的情況下,出口商可以憑發票向進口商收款。②是報關及征稅的基本依據,也是實施其他管制的基礎。
2、 內容:E.&O.E.:此系簽發人事先聲明,一旦發票有誤,可以更正。
二、裝箱單(包裝單、花色碼單、碼單)
1、 用以說明貨物包裝細節的清單。
2、 編號:一般與發票號碼一致
三、裝貨單(關單、下貨紙)
1、 作用:①承運人確認承運貨物的證明
②海關對出口貨物進行監管的單證
③承運人通知船長收貨裝運的命令。
2、內容:①裝貨單號碼,與大副收據(收貨單)和提單號碼一致,海關編號與發票號碼一致。
、谘b往地點:目的港名而不是最終目的地。
、奂䲠担贺浳锇b件數不是貨物的件數。
四、提單
五、原產地證明書
1、 作用: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文件。
2、 種類:普通原產地證書、普惠制產地證、廠商產地證
第十節 進出口交易流程
一、進出口交易流程:準備、訂立、履行、解決爭議
二、1、出口合同的履行:備貨、落實信用證、安排裝運、辦理貨運保險、報驗、報關、制單結江、交單議付
3、 進口合同的履行: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租船或訂艙、催裝、通知船期、接運貨物、辦理保險、付款贖單、進口報關、接卸貨物、進口報驗、撥交
第十章 世貿組織
第一節 概述
一、產生
1、 世貿組織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95 年1月1日被世貿組織代替
2、 我國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貿組織。
二、世貿組織的性質
1、 永久性。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2、 廣泛性。是一個多邊貿易組織,具有廣泛管轄權的國際組織。
3、 統一性。要求成員以“一攬子”方式接受并遵守在多邊基礎上達成的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不可選擇,不可分割,不可保留。
4、 權威性。
三、世貿組織的宗旨
1、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2、 以發展持續為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環境。
3、 作出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應的份額。
四、世貿組織的職能
1、 制定并監督執行國際經貿規則,組織實施世貿組織負責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協議,并促進其目標的實現,為諸邊貿易協議提供實施、管理和運用的組織保障。
2、 組織各成員進行開放市場的談判,為成員提供處理各協定、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并為世貿組織屐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談判準備和框架草案。
3、 管理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協議,解決各成員間發生的爭端,避免和限制貿易磨擦和貿易戰,以利于貿易的平衡和公平發展。
4、 按照世貿組織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監督和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規章。
5、 以適當方式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關系,以保障全球決策的一致性,避免政策沖突。
五、世貿組織的成員
1、 現在成員148個,貿易額占全球的95%,投資額占80%。
2、 成員的種類:1、創始成員 2、新加入成員,
3、 權利與義務:
4、 成員的退出:成員遞交的退出通知并被總干事接受6個月后才能生效。
六、世貿組織的作用
1、 促進貨物貿易。2003年中國關稅總水平降到11.5%,進出口總額8512億美元,增長37.1%,2004年中國關稅總水平降到10.4%,其中工業品9.8%,農產品15.8%,信息技術產品等535種進口商品零關稅。
2、 促進直接投資。2003年全球外國投資總額為6530億美元,對我國投資總額為535億美元,增長1.4 4%,2004年預計全球可達7000億美元。
3、 促進技術發展。
4、 促進經濟全球化。
第二節 世貿組織的主要原則
一、無歧視原則
1、 含義:在沒有世界貿易組織嚴格界定條件所列的例外情況下,一成員不得歧視來自其它成員的產品和提供者(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一成員不得對合法入境的外國產品運用低于本國產品的歧視性待遇(國民待遇原則)。
2、 最惠國待遇原則:既不含有給予另一方任何優惠待遇的義務,也不是通過談判以獲得好待遇的義務。它的基本點在于平等待遇。
3、 國民待遇是為了確保外國產品,在某些條件下也包含外國產品的提供者,在國內商場上受到的待遇不低于當地的產品及其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二、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減讓原則要求所有成員方不得在本國關稅減讓表之外,提高或加征關稅。
三、一般地取消數量限制
數理限制是指在給定時限內對進口或出口的特殊產品或商品作價值或總量上的限制,如配額以影響其出口。它是非關稅措施。
四、互惠原則
五、公平貿易原則
1、 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平衡,并受到這一體制中所有成員的監督。若一方用傾銷或補貼,則另一方可以用反傾銷反補貼。
六、透明度原則
它要求成員必須履行正式公布其所有與貨物和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的義務。
法律法規部分
一.《對外貿易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1、 違反正常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違者在1-3年內不得從事有關的經營活動。)
① 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它進出口證明文件。
② 騙取進出口退稅。
③ 走私
④ 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2、 可以進行對外貿易調查的情形:
① 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② 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③ 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④ 規避對對外貿易秩序,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⑤ 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⑥ 為執行第7、29(2)、30、31、32(3)33(3)之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
⑦ 其它影響需要調查的事項。
3、 對外貿易調查的形式:①書面問卷②召開聽證會③實地調查④委托調查
4、 法律責任:
① 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受理其從事國營貿易申請
② 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未經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5萬元罰款。
③ 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未經許可從事限制國際服務貿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5萬元罰款。禁止其1-3年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
二、《海關法》、《刑法》、《海關行政處罰條例》法律責任知識點:
行為 處罰
走 私 罪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財產(情節較輕,3-7年)
走私文物、黃金、白銀貴金屬、珍貴動物及制品的 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情節較輕,5年以下)
走私珍稀植物及制品的 5年以下,罰金(情節較重,5年以上)
走私淫穢物品 3-10年,罰金(情節較輕,3年以下,情節嚴重,10年以上)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廢物運進境的,情節嚴重 5年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5年以上)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50萬以上, 10年以上或無期,并處偷逃稅額1-5倍罰金,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無期或死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15萬-50萬, 3-10年,并處偷逃稅額1-5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10年以上)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5萬-15萬, 3年以下,并處偷逃稅額1-5倍罰金(情節嚴重,3-10年,特別嚴重,10年以上)
下列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按上述規定定罪處罰:1、 未經許可并且未繳納稅額,擅自將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2、未經許可并且未繳納稅額,擅自將特定減免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單位走私物品、貨物的,直接負責人員處3年以下,情節嚴重,3-10年,特別嚴重,10年以上
直接向走私人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或其它貨物、物品,在內海、領海、界河運輸、收購、販賣此類物質數額較大的,按走私罪論處,數額小的是走私行為。
假報出口或其它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5年以下,罰金1-5倍稅款5-10年,罰金1-5倍稅款10年以上,罰金1-5倍稅款或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發票或其它票據騙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數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 3年以下,2-20萬罰金3-10年,罰金5-50萬10年以上,罰金5-50萬或沒收財產
單位直接責任人:3年以下,數額較大,3-10年,數額巨大,10年以上
偽造或出售偽造可以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的, 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 2年以下,罰金1-5萬3-7年,罰金5-50萬7年以上,罰金5-50萬
偽造或出售偽造可以騙取其它發票的, 情節嚴重 2年以下,罰金1-5萬2-7年,5-50萬
進出口禁止技術或未經許可進出口限制技術 除量刑或處罰外,1-5倍罰款
超范圍進出口限制技術 除量刑或處罰外,1-3倍罰款
被帳簿、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 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重要事實的2、 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帳簿、單證的3、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的 1-3萬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報關資格,直接責任主管人員1000-5000元罰款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編制單證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5萬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報關資格,直接責任主管人員1000-5000元罰款
走 私 行 為 1、 未經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禁止、限制、或應當納稅物品、貨物進出境的2、 經過設關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它手法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禁止、限制、或應納稅物品、貨物進出境的3、 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4、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出售保稅貨物、其它監管貨物或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5、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出售特定減免稅貨物或運住境內其它地區的
1、 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物品的2、 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禁止進出境物品,或運輸、收購、販賣限制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
1、 走私禁止物品→2、 走私限制物品或應當納稅物品、貨物的→3、 偽報、瞞報價格偷逃關稅,→4、 專門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藏匿走私物品、貨物的特制設備→5、 走私貨物、物品無法沒收時,應當納等值價款 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5萬以下罰款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物品等值以下或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稅款3倍以下罰款沒收沒收或責令拆毀
知情不報并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5000元以下罰款
沒領取許可證件擅自進出口貨物的→核準補發許可證件的→ 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處等值以下罰款
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1、 逃避監管,運輸、攜帶、郵寄非禁止、限制或應納稅貨物、物品的2、 未經許可,擅自開拆、提取、調換、改裝、交付、發運、抵押、轉讓監管貨物或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的3、 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業務,有關記錄不真實或數量辭海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4、 未經許可,特定減免稅或免稅進口貨物移做他用的5、 進出境貨物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或其它應當申報的項目不實的6、 不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境外的7、 不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8、 未經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轉讓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等值以下或2倍稅款的罰款
1、 未經批準,運輸工具不經設關地點進出境2、 在監管區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同意擅自駛離3、 運輸工具從一個設關地點駛往另一個設關地點,尚未辦結手續又未經批準,中途改駛境外或境內未設關地點的 罰款5萬元以下
逃 避 海 關 監 管 的 行 為 1 、運輸工具到達或駛離設關地點,未向海關交驗有關單證或交驗的單證不真實2、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檢查、查驗的3、未經同意,擅自裝卸貨物,物品或上下旅客的4、 未經同意,擅自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或用于進出境運輸其它用途的5、 未辦理手續,擅自改營境內運輸的6、 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寄售業務,不按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核銷手續,或中止、處長、轉讓有關合同不向海關辦理手續的7、 在監管區外存放監管貨物,未經同意或不接受監管的8、 擅自開幕詞或損毀海關加施于運輸工具、倉庫場所或貨物的封志的 罰款3萬以下
1、 運輸工具在進境后海關申報前,出境在辦結后出境前,不按照交通或海關指定路線行進的2、 載運監管貨物的船舶、汽車不按照海關指定路線行進的3、 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設關地點停泊、降落、心臟拋擲或起卸貨物、物品,不向海關報告而無正當理由的 罰款2萬以下
1、 個人攜帶、郵寄越過數量但數額較小自用物品進出境,未申報2、 個人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或不接受查驗的3、 未按規定復帶出境或復帶進境暫時免稅物品的4、 未經批準,過境人員將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責令補稅或將有關物品退運,等值罰款
1、 無特殊原因,未將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時間、停留地點或更換時間、地點事先通知海關的2、 擅自開啟、損毀海關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3、 違反海關法規,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監管的 1000元以下罰款
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違反海關法規,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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