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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違規必查有錯可糾
解讀人: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劉寶英
1月1日,人事部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正式實施。目前,我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達40多項,每年參加人數約400萬人。對于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第一個全國性規定,讀者十分關注。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劉寶英。
應試人員有19類違紀違規行為的———
警告并責令改正
或者責令離開考場,該科目成績無效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等11類屬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并分別作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兩種處理方式。
“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等8類屬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分別作出“責令其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種處理決定。
泄漏考務保密信息、評卷工作失職的———
調離考試工作崗位
視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在以往的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中,對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較為模糊。此次《規定》的一大特點是,增加了對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內容,將其分為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和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共計22類,按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處理決定。譬如,對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規定為“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不僅對考試工作人員在監考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還針對命(審)題、評閱卷過程增加了一些規定。如“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泄漏考務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等列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60%以上的———
處理應試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
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全部成績
雷同試卷一直是各種考試中比較常見的現象,但在鑒別上存在一定難度。《規定》對雷同試卷的認定和處理作了明確規定,明確“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并將雷同試卷與“在卷面作特殊標記的;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列入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對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上,《規定》指出,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60%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試卷雷同或參與集體作弊的應試人員依照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對處理或復核決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規定》對保障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權益從程序上也作了詳細規定。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核。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同時還規定,因錯誤決定對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救。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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