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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5年修訂)
《深交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修訂發布中證網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5年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4年8月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全文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5年修訂)
。1998年3月實施 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指封閉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及其他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條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規定。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規則對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章 上 市
第五條 基金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浿袊C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ǘ┗鸷贤谙逓槲迥暌陨;
。ㄈ┗鹉技痤~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ㄎ澹┍舅幎ǖ钠渌麠l件。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在本所上市,應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ǘ┲袊C監會核準基金募集的文件;
。ㄈ┗鸷贤;
。ㄋ模┗鹫心颊f明書;
。ㄎ澹┗鹜泄軈f議;
。┙浘哂袕氖伦C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備案的確認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書;
。ň牛┗鸱蓊~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聯系方式及該基金的基金經理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信息披露負責人及經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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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申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向本所提供代辦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證券公司名單及代辦委托協議。
第七條 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書》,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上市協議。
第八條 《上市交易公告書》披露的有關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辦理 。
第九條 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本所繳納上市費用:
(一)上市初費:3萬元人民幣;
。ǘ┥鲜性沦M:5000元人民幣;自上市當月開始計算,按年預繳。
第三章 持續信息披露
第十條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及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基金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三條 基金應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前,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時間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本所。
第十四條 本所對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先審核,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務,辦理與本所之間的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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