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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護/房產繼承權公證書是否存在有效期
“常回家看看”受法律保護
文/吳晨旭
原文: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解讀:
贍養包括經濟贍養與精神贍養。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關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給予其慰藉,使其愉悅、開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
案例:
曾經,精神贍養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備受爭議。直至2007年6月,江蘇省海安縣86歲楊老太的一紙判決,才使這一爭論塵埃落定。
楊老太一直與兒子一起生活。2004年8月,老人和兒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子一氣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動不便的老人曾請求兒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份兒上搬回來居住,可是兒子、兒媳不為所動。于是,老人將60歲的兒子告到法院,請求判令兒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費,每周探視5次,每次陪護4小時以上。
2007年6月,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無須他人提供經濟幫助。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認為,贍養父母不能僅被理解為經濟上的供養,還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視符合人倫,亦于法有據,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兩次探望原告,每次陪護時間不少于1小時。
房產繼承權公證書是否存在有效期
文/亓紅
近日,總有讀者咨詢房產繼承公證書的有效期問題。老人一般都會問,因為家里面的各種原因,如果辦完繼承權公證書后,先不打算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更名的相關手續,那么這個房產繼承權公證書是否會過期?
筆者在哈爾濱市公證處了解到:房產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對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從法律上講,繼承權公證書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問題。不過,根據房產部門的規定,如果房主死亡,房產部門辦理房產繼承更名時候,一般會需要房主的全部繼承人到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繼承權公證,由繼承人持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如果當事人辦理完房產繼承權公證書后,不打算立即更名,也是可以的,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辦理完繼承權公證書后,就必須及時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當事人對于房產繼承權公證書的有效期方面的擔憂或者顧慮大可放心。但另一種情況除外,如因該房產繼承發生訴訟,則有訴訟時效。
在此,哈爾濱市公證處負責人提醒老人:繼承人辦理完房產繼承權公證書只是證明房產繼承權的歸屬,該房產的所有權尚沒有發生實質轉移,當事人需要通過辦理房產繼承更名過戶手續后才發生法定的物權變動的效力,此時,繼承人是不可以持該公證書就自由出售尚未更名的房產的。也就是說,房產繼承公證書與房產證各有各的作用,公證書不能代替房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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