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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損失制
展廳租金及滯納金損失懲罰管理制度
為規范租金收取,體現“公平、效率”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公司與品牌商簽訂了租賃合同,并約定了滯納金收取的有關款項,但是由于商戶原因,導致公司部分租金、滯納金未能及時高效收繳,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減少損失,降低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一、相關定義:
租金:指商戶租用商場展廳從事商業活動而向公司支付的租賃費用;滯納金:指商戶因延遲繳納或拖欠租金而應向公司支付的懲罰性違約金。
二、租金、滯納金損失
1、商戶仍然營業中:品牌商合同期滿未撤場、未和公司解除租賃合同并仍然繼續經營的應當按合同規定向公司繳納租金,租金繳納實行預付制。每延遲繳納一天則加收3‰的滯納金,即商戶除應繳納租金外還應按照延遲天數繳納滯納金。
應繳金額=租金+租金×延遲繳納天數×3‰
2、商戶逃場:商戶逃場指商戶單方面結束營業活動而導致無法營業的情形;商戶逃場造成的損失包括租金、滯納金。損失額計算和上述條款一致。
三、租金及滯納金損失責任界定
商場租金及滯納金損失由商管部、商場總經理、商場副總經理共同承擔;其中商管部負責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商場副總負有間接管理責任;商場總經理負有連帶責任。
四、商戶產生租金、滯納金延遲繳納的處理辦法
1、警告期:凡商戶產生租金繳納延遲情形第一文庫網的,商管部應按程序下達預警通知書,給予15天的警告期;警告期內允許商戶正常營業并籌集租金、滯納金款項。
2、逾期措施:若超出警告期仍然未繳納租金和滯納金的,公司有權采取措施對其進行停業,包括懸掛圍布封場或停電等多種措施。
四、租金、滯納金損失承擔管理辦法
1、保證金處理:凡導致公司租金、滯納金損失的,公司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租金及滯納金;保證金不足的,公司保留進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權力。
2、相關責任人分攤租金、滯納金損失額:保證金沖抵租金、滯納金后的損失部分按如下比例進行承擔損失;商管部經理承擔損失額的40%;商場副總經理承擔損失額的30%;商場總經理承擔損失額的30%。
五、罰款程序:
1、開具罰單:由財務部按照合同的規定計算租金、滯納金損失額并按本規定分攤比例向相關責任人開具罰單;
2、總裁審批:財務部將罰單送總裁簽批后生效,罰單送當事人一份,人資部留存一份;
3、工資扣除:人資部根據罰單金額直接在員工個人工資表應扣款項中扣除。
六、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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