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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資管理,嚴肅工資發放紀律,現就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管理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加強人員編制計劃管理,嚴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口”關
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和計劃管理,按照進人服從計劃、計劃服從編制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進人手續。人事、財政部門憑編制使用和增人計劃卡及經費供應計劃辦理工資套改審批、工資統發和財政撥款等手續;對超編人員,編制、人事和財政部門一律不辦理列編、增人和核發工資手續,不得納入統發工資范圍。
二、加強工資管理,嚴把審核發放關
1、及時辦理調動人員的工資轉移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由調出單位開出工資關系轉移手續,連同行政介紹信或任職文件(處級干部)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工資轉移等手續。凡屬財政統發工資人員,調出單位應先報市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辦理工資帳戶注銷手續,組織、人事部門憑財政工資帳戶注銷通知單辦理工資轉移手續。對從縣、市、區財政統發工資單位調至市直統發工資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單位在辦理工資手續時,須持有原單位同級財政和人事(組織)部門簽具意見的工資轉移證明。
到縣、市、區任職的領導干部及在市直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人員,堅持工資關系隨行政關系走的原則,調出單位應及時辦理工資轉移手續。從調動的下月起,由調入單位發放工資,并按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與單位性質套改工資與津貼福利。對個別工資關系未隨行政關系及時報轉的人員,財政部門根據有關任職通知,在文件下發1個月后,可先停發工資,再通知單位補辦報轉手續。
2、加強脫產學習人員的工資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學習,要嚴格按組織、人事部門關于干部教育有關規定執行。除機構改革分流學習、組織公派脫產學習以及單位工作需要公派脫產學習的人員外,其他自費脫產學習3個月以上的人員,脫產學習期間一律停發工資,所在單位應及時向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申報辦理工資停發手續。凡脫產學習人員行政關系已轉出的,單位應在1個月內到人事、財政部門辦理工資轉移、銷戶手續。
單位工作需要公派脫產學習1年以上的人員,應與單位簽訂脫產學習合同,并交納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證金,學習期滿后應回原單位工作不少于3年。對違反合同規定的,單位應依合同約定扣除其保證金抵補財政發放的工資額,上交財政。凡有公http://www.ipr-jzsc.com派學習1年以上人員的單位,應自學習開始之日起1個月內,將有關批準資料、保證金收據及合同復印件報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和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備案。未及時報送有關資料的,視同自費學習處理。
3、關于辭職、辭退和停薪留職人員的工資處理
按照政策規定,機關工作人員不允許停薪留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愿辭職的,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政策規定申請停薪留職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職的須簽訂合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報批,并及時報組織、人事、財政部門核停工資。辭職人員自批準的下月起,停薪留職人員自簽訂合同的下月起停發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申請辭職、停薪留職,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國家公務員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辭退,報組織、人事備案,自辭退批準的下月起財政部門停發工資。
4、關于借調人員的工資處理
凡屬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到企業或財政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的,由借調單位發放工資,其所屬單位應及時到市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辦理工資報停手續;借調到市直以外單位工作的,單位應從其借調之月起到財政部門報停工資并報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備案。借調人員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人事和財政部門核準后恢復其工資。
5、關于死亡人員的工資處理 凡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組織、人事、編制、財政部門申報辦理停發工資及其他有關手續(從死亡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所在單位辦理其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工資(離退休費)發放銷戶證明,報
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辦理福利待遇審批手續,再報市財政局辦理經費核撥及工資銷戶手續。
6、關于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問題,要嚴格按照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精神處理:①對取保候審、被監視居住及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的在此期間停發工資,只計發生活費;②被羈押人員,羈押期間停發工資;③對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判處管制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職者,均按判處緩刑的工資處理辦法處理,即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④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按規定的比例計發生活費;⑤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執法部門在向單位下發處罰通知的同時,抄送給組織、人事、財政部門。所在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的當月內到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核批工資及其他待遇。凡屬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單位還應及時到市財政局辦理停發工資或發放生活費的手續。
7、關于受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涉及到工資核減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在下發將處分決定到所在單位的同時,抄送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市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其工資處理意見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資福利科根據處分決定,按《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發〔1999〕134號)、《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發〔1999〕135號)文件精神辦理工資核減手續,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執行,并及時報財政部門予以核發。
8、長期請病假人員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經批準的除外),按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凡職工長期病休的,必須出具縣、市以上綜合性醫院證明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報人事局備案,并按比例核減審批工資。凡屬財政統發工資人員,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憑人事局工資福利科核減審批工資單核發工資。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準恢復其工資。
9、關于工作人員離退休后的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達離退休年齡的,單位應在其到達離退休年齡的當月(副處以上干部在批準文件下發的當月內),及時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離退休手續。凡屬財政統發工資人員,辦理離退休手續后,應及時報市財政統發工資辦(中心)辦理在職工資帳戶注銷手續,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下月起發放離退休費。對已到達離退休年齡而未及時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要追究單位的責任,人事部門也只憑其到達離退休時的檔案年齡辦理離退休手續。對已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了離退休手續而未及時報財政部門注銷在職工資帳戶的,財政部門可憑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離退休審批資料辦理在職工資銷戶手續,并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下月起發放離退休費。
三、嚴格按人員所在單位及崗位性質的工資標準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性質按機構編制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確定,如單位經費渠道性質改變的,從文件下發的下個月起,所有人員按新的編制性質相對應的工資標準來執行,單位要及時報人事部門辦理工資標準套改手續,并報財政部門發放。事業單位要按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
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的精神執行聘用崗位工資,堅持科學設崗,以崗定薪,崗變薪變。
四、強化組織領導責任,嚴把監督檢查關
1、各機關、事業單位是加強工資管理、防止“吃空餉”工作的主要責任者,必須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人事(政工)部門負具體責任。單位要如實申報人員工資變動情況,及時辦理工資異動有關手續。
2、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嚴禁徇私情、亂開政策口子。工資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政策;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機構編制部門要嚴格控編;公、檢、法、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將行政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人員的處理決定送達有關單位。要建立起單位及時申報,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人事部門嚴格審批,財政部門如實核發的工資管理機制,堅決杜絕“吃空餉”現象。
3、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工資管理工作涉及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單位必須嚴肅認真對待,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組織、人事、編制、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工資執行情況和“吃空餉”情況進行檢查。各級各部門要相互監督,對存在違反工資政策和“吃空餉”現象的要及時舉報。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單位隱瞞不報或不及時報告造成違反工資政策和“吃空餉”現象發生的,經查證核實,按照有關工資政策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除追繳“吃空餉”金額外,對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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